首頁>要論>爭鳴 爭鳴
“院士帽”沒有理由格外鐵
當院士的行為性質如此“嚴重”時,竟然只能勸退,這實際上是把對院士的學術要求降格到普通學者之下。
9月5日,中國科學院公布了修訂后的《中國科學院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其中第十九條規定:“院士有權放棄院士稱號。當院士個人行為嚴重違反科學道德、品行嚴重不端、嚴重損害院士群體和學部聲譽,勸其放棄院士稱號;情節特別嚴重或危害國家利益、觸犯國家法律的,撤銷其院士稱號。”這一規定引起輿論聚焦。
和此前施行的《章程》相比,上述規定的確是一種突破。2005年正式通過的舊版《章程》,根本沒有對院士放棄稱號、勸退院士作出規定;至于撤銷院士稱號,也只是把它規定為中國科學院學部主席團的一項職能,并未像新版《章程》這樣明確撤銷院士稱號的對應情形。
“院士有權放棄院士稱號”,這樣的規定乍一聽純屬多余,卻是一種實實在在的賦權。有資料披露,錢學森到了晚年因身體原因不便參加學術活動,便給時任中科院院長周光召寫信請辭學部委員稱號。后者的回復是無權批準,而當時中國科學院學部主席團的討論結果是不同意請辭。這一類似于歷史學家章開沅三度請辭“資深教授”卻不能如愿的情況,當然是極不合理的。任何阻攔院士自愿放棄稱號的理由,包括保全單位學術影響力、保證院士本人待遇等等,都是強人所難、橫加干涉。給院士自愿放棄稱號賦權,成全的是其本人的聲譽,同時也可把節約下來的資源增投到科研活動中去。
“院士帽”本來就沒有理由格外鐵。首先,院士是一種榮譽性質的稱號,世界上還沒有不得放棄榮譽或稱號的道理。其次,雖然院士承擔著學部組織的咨詢和評議任務等相應的學術義務,但這種義務是院士稱號的附屬物和衍生物,而并不是這個人應該無條件承擔的。只要院士本人不愿當了,別人不能拿“不得撂挑子”的理由來拽住他。
除了院士本人可以自愿“脫帽”之外,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也應當有權摘掉“院士帽”。中國煙草總公司鄭州煙草研究院原副院長謝劍平于2011年當選中國工程院院士,引發包括一些院士在內的廣泛質疑。2013年,時任中國工程院常務副院長潘云鶴表示,依據章程工程院不會主動撤銷其院士資格,但正在對其做勸退工作,不過對方不接受。謝劍平夠不夠格當院士暫且不論,但這件事確實暴露出了“院士帽”的“含鐵量”;而“院士帽”幾乎成為“鐵帽子”,原因就在于相關學術機構的“摘帽”權力太小。
中國科學院新版《章程》前述規定中的“情節特別嚴重或危害國家利益、觸犯國家法律的,撤銷其院士稱號”,這一點不存在疑義,中國工程院也有相同規定,“轉基因院士”李寧就是因此被摘“院士帽”。但緊接在前面的“當院士個人行為嚴重違反科學道德、品行嚴重不端、嚴重損害院士群體和學部聲譽,勸其放棄院士稱號”規定,卻仍然力度不足。
就是一個普通學者,當其行為“嚴重”違反科學道德、品行“嚴重”不端、“嚴重”損害學者群體和學術界聲譽時,按照學術規定都應該進行嚴格處理、取消學術頭銜。而當院士的行為性質如此“嚴重”時,竟然只能勸退,這實際上是把對院士的學術要求降格到普通學者之下,又如何讓人信服?看來,在院士退出制度建設上,相關機構還應多一些改革創新的勇氣。(鄧輝林)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院士帽 院士 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