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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不能僅僅寫入法律
近日,山東女孩徐玉玉遭遇電信詐騙后猝死一事引發社會關注,虛擬號段詐騙多發的情況再次被推上輿論風口浪尖。有媒體就此事采訪了工業和信息化部,工信部近日回復稱,“基礎電信企業不會將垃圾信息和騷擾電話作為其發展客戶、提升業績的途徑,但也不排除個別基層電信企業為追求短期經濟效益而罔顧社會責任”。
對于個別電信企業罔顧社會責任的現象,工信部目前采取了加大監督檢查和違規處罰力度等政府規制手段,值得肯定。但筆者認為,強調公司社會責任不能僅僅停留在道德勸誡或政府規制的層面,從長遠來看,更應積極與國際接軌,探索法律化約束。
公司社會責任法律化約束是大勢所趨。“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就是利潤最大化”,這種觀念在我國企業界仍然很有市場。但企業不僅要為股東負責,而且要對雇員、消費者、本地居民、政府部門等利益相關者負責。盡管公司社會責任法律化還存在一定的爭議,但一些發達國家仍然將公司社會責任納入法律調整的范疇,法律約束已經成為很多國家推進公司社會責任落實的主要手段。
毫無疑問,借助法律手段落實公司社會責任無疑是一種極為直接的約束方式。實際上,我國亦將“公司社會責任”納入了法律調整范疇。《公司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此法律條款被稱之為“社會責任條款”,而且這里的“必須”顯然不只是倡導,而是強制約束。
然而,從三聚氰胺事件到百度貼吧事件、魏則西事件,以及近幾年一直被關注的電信詐騙,無不警示著我們,企業社會責任缺失對公共利益的侵害仍普遍存在。在我國,違背“社會責任條款”的事件層出不窮,卻鮮有“社會責任”的司法實踐案例。這是因為在《公司法》中,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只是作為一項基本原則而存在,其內涵、外延、規范、準則及相關細則與制度等還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企業及其監管機構在面對社會責任的問題時無所適從。尤其是責任對象、賠償責任等無明確規定,導致在實際訴訟中難以找到法律依據,給司法審判帶來難度。部分企業更是趁機鉆法律的漏洞,謀取私利,罔顧社會利益。
顯然,違法必究才是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終極殺手锏”。僅憑借法條的原則性規定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借助司法裁判的功能來增強社會責任條款的約束力,使得公司社會責任從法律條文轉向法律實效。而司法裁判功能的實現,就需要涉及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條文具體化、清晰化、詳盡化與全面化。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社會責任探索法律化約束必須平衡好公司營利性目標和社會利益。同時,公司社會責任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法律化約束只是其中一個環節,探索法律化約束也要避免“法律萬能”等不良傾向。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徐玉玉 電訊詐騙 猝死 企業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