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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打賞”機制不可盲目打壓
隨著發紅包的興起,京城越來越多的餐館引入了“打賞”機制,如果對服務員感覺滿意,顧客可以現場掃二維碼支付“賞錢”。對于收費新模式,沒有給小費習慣的中國消費者普遍表示反感。記者走訪了解到,個別餐廳實施的打賞制由自愿走向索要,經消費者投訴后餐廳已緊急叫停。
事實上,在當今“互聯網+服務”時代,“打賞”機制已并不鮮見。比如,微信朋友圈中的相互點贊和發紅包,其實就是一種“打賞”機制。再者,隨著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的興起,網友對公眾號中文章的認同方式,除了點贊,還可以支付“賞錢”。至于顧客對門童的“打賞”,更是司空見慣了。如此語境下,作為充分競爭的餐飲服務行業,引入“打賞”機制,也就順理成章了。
所謂“打賞”機制,就是基于顧客自愿支付的對服務人員提供優質服務的一種獎勵機制。這種“打賞”機制,在一些西方國家被稱之為“小費”,且非常流行。但在中國還是個新鮮事物。同時,由于國內消費習慣不同,許多消費者對這種“打賞”機制并不認同,有的甚至比較反感。然而,不認同也好,反感也罷,大不了不對服務人員進行“打賞”,甚至可以“用腳投票”,沒必要全盤否定“打賞”機制的合理性。當然,“打賞”機制的合理性是有前提的,即消費者自愿;否則,就是一種強制收費,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同樣是服務行業,旅游行業率先承認了“打賞”機制的合法性。2015年8月,國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聯合發布 《關于進一步加強導游勞動權益保障的指導意見》,首次明確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對導游優質服務的獎勵機制”。也就是說,過去被認為是灰色收入的導游“小費”,首次被界定為合法收入,終結了導游“小費”存廢之爭。
因此,對于“打賞”機制,不可盲目“打壓”。首先,相關管理部門應針對“打賞”機制,出臺嚴格的規章制度和配套細則,如重申“消費者自愿”原則、明確“打賞”標準、引入協商機制、強化懲戒措施等。其中,“消費者自愿”是前置條件,即沒有“消費者自愿”,就不存在“打賞”機制。同時,一旦有服務人員強制收取“賞錢”,或采取強制消費等手段,變相強制收取“賞錢”,消費者完全可以向監管部門投訴,及時維權。特別是針對“打賞”機制,也應該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一旦有服務人員進入“黑名單”,將在規定時間內,禁止其從事相關服務工作,加大對強制收取“賞錢”等不文明行為的約束、懲戒力度。(張西流)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打賞 餐館 發紅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