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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舊址被“明知故拆”,豈能容忍
遼沈戰役指揮部舊址等重要文物被“明知故拆”,這是藐視法規,刺激公眾情感,也是在斬斷歷史經脈。
哈爾濱市雙城區包括遼沈戰役參謀部舊址、開國上將劉亞樓舊居、東北民主聯軍獨立團舊址在內的7處不可移動文物,在6月25日被拆遷公司夷為一片廢墟,一時間引發輿論嘩然。當地官方回應,這些文物已損毀嚴重無法補救。目前,破壞文物的嫌疑人李某某已被抓,指使人常某某也被當地警方提請檢察機關立案批準逮捕。
被拆的7處文物,均是解放戰爭時期重要史跡。建筑學家梁思成說:“建筑是文化的記錄,是歷史,它反映時代的步伐與脈搏”,而這些文物更是歷史“活化石”。可就如當年的梁林故居那樣,這些明明已被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極具價值的歷史遺跡,竟然就被遷移公司強行拆除了,一拆還是“連片端”,實在是太荒唐也太猖獗。
《刑法》第324條規定了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按“兩高”的司法解釋,故意損毀上述7個重要文物,屬于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司法解釋明確,拒不執行國家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決定故意損毀文物的,應酌情從重處罰。而雙城區文體局方面稱,之前已經通知過規劃局、住建局以及拆遷辦,還發了不可移動文物的名錄。這是明知故犯,挑釁國家的文物保護制度、踐踏法律,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基于其惡劣影響,甚至可考慮對拆遷公司懲罰式賠償。
作為涉事區政府、規劃局等,對棚改拆遷工作也該盡到監督監管責任,可這還是未能阻止,強拆禍及那些國家有關部門才有權批準動工的文物。故而,這條責任鏈還有繼續深挖的空間。
“兩高”《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等單位實施故意損毀文物的,要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此事顯然不能止于抓捕一兩個一線實施者,誰拍板決定強拆文物的,必須被追究刑責。這么一件放在全國民眾眼皮底下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不能“高舉輕放”,哈爾濱當地司法、紀檢部門應做出徹查。
此事還有此前河南“中原第一文物古村落”馬固村古建筑被先斬后奏地強拆,都暴露了基層文保工作太明顯的軟肋。眼下很多基層文保部門缺乏強硬執法手段,甚至沒有獨立的執法隊伍,常與文化、體育等合并為一個局,共用一支文化執法隊伍。很多時候“保護”就止于線上操作,把轄區的“三普不可移動文物”往官網上一掛,卻缺乏經常性的巡查、監管機制,更遑論“以防萬一”的對強拆預警和應急防范舉措。
按照《文物保護法》,文保執法還主要集中在“事后”處罰和追責,缺乏及時阻止破壞、強拆的行政強制力,對故意損毀的文物行為聽之任之;而對于土地開發、拆遷更是無力置喙,這幾乎是全國都面臨的文保困局。如果這次不是因為拆了劉亞樓故居等,撞到“紅色高壓線”上,如果不是有網友爆料,這起發生在約兩個月前的強拆,會否連行政處罰都無疾而終,是個問題。
“歷史建筑的生命只有一次”。《文物保護法》就規定,不可移動文物被全部損毀后,不能夠原址重建,只能作遺址保護。這么重要的革命舊址,就這么被拆,實在是讓人震驚。都說懲前毖后,可懲罰也是事后性的,卻沒法讓倒下的文物“活過來”,這才是最讓人痛心的。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遼沈戰役指揮部 文物 被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