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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凡明:忠孝仁義與漢代法制的建構

2016年08月25日 10:23 | 作者:吳凡明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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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倫理與漢代法制的融合,主要基于忠孝仁義的倫理體系。探索儒家倫理與漢代法制融合的原理,揭示中華法系形成時期所呈現的倫理法律化與法律倫理化的獨特意蘊,詮釋中國傳統倫理法在社會秩序建構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繼承和弘揚中華傳統優秀法律文化,對于解決好協調道德與法律的資源性難題,創新、發展中國特色倫理政治與法律文化,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文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忠孝仁義是具有內在邏輯關聯的倫理規范體系。儒家以仁孝互釋建立了以血親之愛為基礎的仁孝一體觀。仁的親親原則表現在家庭倫理中就是孝道,父子關系是人倫之本,孝道是家庭與社會穩定的基礎。在儒家的倫理體系中,由親親而仁民,由仁民而愛物,成為必然的邏輯軌跡。把孝發展到仁,以家庭成員的血親之愛為基礎發展至普遍意義上的仁愛,克服家庭成員之間的自然關聯而體現為倫理精神,黑格爾將這種倫理精神稱之為“神的規律”。

忠與義的聯結是在君臣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中確立起來的。“義合君臣”雖然也強調雙方義務的相互性,但其內涵更多的是指向臣之義,即忠。君臣關系是一種政治關系,“君臣有義”是支配國家倫理的“人的規律”,體現了君臣在具體的政治實踐中的政治理性和國家的倫理精神。通過移孝為忠的倫理運思,忠孝仁義聯結為一體,從而成為具有內在邏輯關系的倫理規范體系。移孝為忠就是把基于血緣親情的孝與仁推移至體現人倫精神的忠與義之中,使天倫與人倫、神的規律與人的規律統一起來。在漢代大一統封建帝國建立后,忠(義)孝(仁)由意志自由的應當轉化為意志自由的必然,其最終的邏輯歸宿必然是向法律轉化,其與漢代法制的融合既是中國傳統社會家國一體社會結構的邏輯歸宿,又是中國封建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

忠孝倫理與漢代法制的融合。援孝入律,雖是對周秦以來法律制度的繼承,但在法律實踐中又一改秦法以強制手段推行的弊端,在基層社會組織中,設立孝悌、力田、三老等鄉官制度,以孝悌倫理勸諭風化,敦厚民風;在官員的選人制度上,以孝廉作為漢代選官的重要科目,促進了孝道倫理的推行;在養老制度上,以多種形式優撫老年,將孝道倫理推廣到整個社會,形成敬養老人的良好社會風氣。在刑罰制度上,嚴懲不孝犯罪。這樣就構成了教化與懲治相結合、德治與法治相結合的社會治理模式。董仲舒提出的“春秋決獄”,不僅解決了孝道倫理法律化的道德難題,也為法律倫理化提供了理論論證。孝倫理法律化以其極大的強制性使得孝倫理得以積極參與漢代的政治生活,孝倫理的社會化則是通過道德教育的方式,使孝倫理觀念成為社會全體成員普遍的價值訴求與倫理原則。

忠倫理與漢代法制的結合,一方面體現在“不忠入律”。漢代法律把不忠行為的種種體現,諸如大逆無道罪(包括謀反、降敵、大逆罪等)、不道罪(包括誣罔不道、漏泄省中語不道、匿反者不道、上僭不道、奉使無狀不道)、不敬、大不敬等不忠行為納入法律體系中,體現了“君為臣綱”在封建法律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東漢時期形成的《忠經》成為固定化的法典,標志著兩漢時期忠倫理已經成為一種系統而完整的政治(法律)倫理學說。《忠經》對忠的概念作了系統闡釋,并且賦予忠以神秘化的宗教意蘊,并把忠君作為最高道德準則,看作是最高的政治價值,強調恪守忠德所產生的政治功能。《忠經》由統治者通過教化向社會成員有意識、有目的地進行灌輸,內化為社會成員的價值觀念,使忠君道德得到所有社會成員的認同。而統治者以國家立法的形式,援忠于律,進一步強化了《忠經》的法律地位,使《忠經》不僅是一種探討如何忠君事上的理論學說,而且成為了具有封建法典意義的法律制度。在現實的法律實踐中,忠孝倫理的矛盾與沖突,造成了人們在忠孝關系的倫理抉擇上的兩難困境。在忠孝一體的情況下,以孝勸忠、移孝為忠、忠孝兩全是人們行為的正當選擇;在忠孝發生矛盾與沖突的情況下,則呈現出由漢代前期的孝重于忠到后來忠重于孝的發展趨勢。但是,由于忠孝之間的內在聯系,忠孝矛盾一直未能被克服,從而形成了道德倡導的一個重要誤區。

忠(義)孝(仁)是漢代法律的根本價值。儒家學說是以宗法道德作為基礎的,其法律思想也是基于這種道德之上的。仁義與孝忠是漢代法制的最高范疇與法的根本價值指向。無論是漢初的陸賈、賈誼,還是《淮南子》,都把仁義作為法的根本價值來看待。而董仲舒通過對仁與義的不同價值取向作出明確細分,提出了“義與仁殊”的仁義之辨。從人的本質的內在規定來看,仁義又是人禽之別的標判,是人之所以為人的根本之法。成人是人所追求的一般目標,而成圣是人的最高道德理想,圣人是仁義道德的化身,集聰明才智、崇高品德與豐功偉業于一身。由成人到成圣的價值追求既是社會個體自我完善的道德人格的仁義之法的實現過程,又是由個體所組成的人類社會整體的和合諧一的最終價值目標的實現過程。仁義之法是做人的終極目標,也是法律追求的最高價值目標,即實現人道大同和合諧一的社會秩序。法律僅僅是治國的手段,仁義道德才是判別法律的善惡價值標準。

忠孝仁義與漢代法制融合的原理。漢代倫理與法制的融合內貫著自然—秩序原理、家國同構原理、倫理—政治原理,這三項原理是和諧之道在自然、家庭和國家中的體現。家庭的倫理秩序與國家的法律秩序是一種等級結構,由家庭倫理關系與國家政治關系構成的等級結構沿著宗法血緣這個原點向外擴展,人的身份等級及其權利義務都會隨之遞減。但無論如何,維系家庭與國家和諧的人倫規范與秩序原則都沒有變,家庭重孝道,國家重忠道。忠孝雖有側重,但往往又密不可分。忠孝仁義與法律長期糾葛在一起,形成了中華法系倫理法的鮮明特征。道德滲透于法律之中,使得原本嚴肅的法條帶有一層溫情脈脈的倫理親情;而法律進入倫理之中,使得原本柔性的倫理似乎補足了鈣質而具有更為剛性的強制力量,可以有效地維系倫理秩序。

(作者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忠孝仁義與漢代法制研究”課題負責人,湖州師范學院教授)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吳凡明 儒家倫理 漢代法制 忠孝仁義 倫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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