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13歲少年屢作案豈能由監護人管教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要重在預防,可當其犯罪從“或然”變成“已然”時,顯然不能靠不分條件、后果地將其交給“監護人管教”。
據報道,四川金川縣13歲少年小武為搶手機,把汽油潑向回家途中的24歲女老師楊冬玲,然后點燃打火機將楊冬玲重度燒傷。但就在事發到被控制這幾天內,該少年又接連犯下盜竊和搶奪路人的案件。由于當地沒有少管所,小武由其父親帶回家中“嚴加管教”。最新消息是,小武或將進入當地一所工讀學校。
雖然涉事少年將老師嚴重燒傷,但因為他現在只有13歲,依法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與法律責任。而其父親對他的“嚴加管教”,就是用鐵鏈子把兒子鎖在家中,不準他出去。但這方法恰當嗎?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與監護人的錯誤教育方法有關,再由其管教能管教好嗎?這是個很現實的問題:之前有媒體報道,19歲男子韋進木今年1月18日在廣州番禺奸殺小學生;而早在他13歲的時候,就殺死過6歲男童,但當時未被追究刑責;時隔一年后,他再次殺人,因殺人未遂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如果其監護人能管教好,三次殺人恐怕也不會接踵發生了。而這類案例之前還有。小武之前也有偷錢等“前科”。
過去,由公安、教育部門聯合實施的“工讀教育”手段,可以把犯罪的未成年人集中專項訓練,學習文化知識,又能矯正不良心理和行為。但現實中,有些地方并沒有“工讀學校”、“少管所”等帶有一定懲戒性質的機構,未成年人犯罪后,有時被交由監護人“管教”,但這可能帶來實質性懲戒闕如的問題。
相形之下,很多國家在懲處少年暴力犯罪上的經驗值得參照:在美國,很多州規定,在謀殺、強奸、搶劫等嚴重案件中,須由少年法庭首先評估該少年是否“成熟老練”,然后決定是否移送普通刑事法庭與成人一樣面臨更嚴厲的審判;28個州還有所謂“青少年法庭除外罪行”。在英國,在1993年的“倆10歲男童虐殺2歲男嬰”事件引發社會要求重判兇手的抗議后,也對兩名10歲殺人犯判了15年監禁。
毋庸置疑,發生類似惡性事件就將解決問題的出口,鎖定在“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上,未必合理;各個國家也有其法律特定和兒童成長特征。但無論如何,只要不滿14周歲,無論犯下多么嚴重的罪行,無論監護人能不能管教得好,都不追究刑事與法律責任,就連評估其心智是否成熟的環節都沒有,這有些欠妥;更別說,因“少管所”等缺乏,就罔顧條件、后果地將未成年犯罪者交給家長“管教”。
是的,對于未成年人犯罪要重在預防,可當其犯罪從“或然”變成“已然”時,怎么有效地懲處、矯正,是個無法回避的議題。最起碼,不能在“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對未成年罪犯沒有懲前毖后的法子。
□莞仁(教師)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13歲少年 屢作案 監護人管教 未成年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