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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超載入刑 是一堂法治課
7月29日,福建平和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校車超載案。犯罪嫌疑人賴某杵與賴某勇,因犯危險駕駛罪,分別被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拘役1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經查,2016年3月29日16時許,賴某杵駕駛的面包車核載7人,實載33人,其中幼兒31人;賴某勇駕駛的面包車核載7人,實載20人,其中幼兒18人。這是刑法修正案實施后,福建法院審理的首例涉及校車嚴重超載的危險駕駛案。(8月1日《福建日報》)
校車超載入刑的消息一經刊發傳播,就引來熱議。有人認為,賴某杵與賴某勇駕駛面包車接送幼兒,核載7人,實載多達二三十人,雖屬嚴重超載,安全風險巨大,但畢竟沒有釀成致人傷亡的交通事故,可批評教育了事。也有人認為,在校車超載已淪為奪取幼兒園小朋友生命的“第一殺手”的背景下,駕駛校車超載就該被判刑。筆者認為,前一觀點看似富有人情味,其實非常荒謬。
近些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及大量農村人口向城市轉移,農村學齡階段的人口不斷減少,使得一些地方的農村中小學及幼兒園撤點并校成為一種“時尚”。盡管這在某種程度上提高了校舍、教師等辦學資源的利用效率,但是苦累了年幼的中小學生以及幼兒園小朋友。撤點并校后,他們要么冒著嚴寒酷暑翻山越嶺求學,要么額外掏錢乘坐校車求學。出于時間成本與安全風險的考慮,絕大多數的人選擇后者。因為,按常理,校車定時定點接送,還算是省時省力且相對安全的。
然而,校車屢釀慘禍的新聞頻現,使這種理論上相對安全的求學方式給人們增添了心理陰影。諸多安全隱患中,超載無疑是最主要原因。相比普通的旅客運輸,中小學生及幼兒園小朋友的乘坐時間高度集中于上學、放學這些特定時段,而要在如此短的時間內運送完如此大批量的學生,對于運力本就不足的校車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挑戰。加之,涉事單位為了降低成本,最大程度地減少校車來回跑的次數,超載便往往成了家常便飯。
必須指出的是,一起起校車慘劇在帶給人們永恒傷痛的同時,也直接催生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該條例明確“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該條例自2012年開始實施后,全國各地陸陸續續啟動了校車安全整治運動,但一些農村地區的校車安全問題卻因財力緊張、僥幸心理等原因,并未得到明顯改觀。為此,法律法規不斷地補漏補強,特別是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擴大了危險駕駛罪的入罪范圍,將“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行為也納入到刑罰范圍。
可見,福建首例校車超載入刑案,是一堂生動的法治課,其震懾力不容小覷。我們希望,全國各地的執法部門切實提高相關法律的執行力,對校車超載現象決不心慈手軟,該罰款的要罰款,該入刑的更要一律入刑,如此,則“開校車不超載”方會成為一種自覺行為。這既是對生命應有的尊重,更是一種法治的力量。(屈金軼)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校車超載 入刑 校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