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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監督體系”有何新意
正是這些不斷拓展的改革,豐富著“檢察監督體系”的內容,使之逐漸體現出專門法律監督的特色,也更貼近它所生存的這片土地。
7月20日,第十四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在吉林長春召開。最高檢檢察長曹建明在會上表示,“十三五”時期,各級檢察機關要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為契機,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司法公正為目標,完善檢察監督體系、提高檢察監督能力。有敏銳的媒體捕捉到,這是最高檢首提“檢察監督體系”。
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在中國被并稱為“兩大司法機關”,不過在現行憲法上,檢察機關有另一個學名,就叫“法律監督機關”。這個名稱來源于列寧的一般法律監督理論。在前蘇聯的實踐中,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責是對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一切違法行為實施法律監督。但盛名之下,其實難副。對一切違法行為進行法律監督,談何容易?公共場所吸煙,違法了,檢察官能管嗎?行人闖紅燈,違法了,檢察官要管嗎?如果這些都歸檢察官管,需要多少檢察官才管得過來?
中國從前蘇聯拷貝了“法律監督機關”后,也面臨同樣的問題。在實然層面的中國式“法律監督”,或許稱為“訴訟法律監督”更合適,在檢察權的職能范圍里,不管是職務犯罪偵查,還是刑事案件批捕或起訴,又或是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訴等,都是在訴訟中進行的。曹建明也指出,“檢察機關要強化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加強對執法司法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及背后職務犯罪的監督,堅守法治的生命線”。
至于媒體所聚焦的最高檢首提“檢察監督體系”,不過是試圖校正“法律監督機關”的太過寬泛,而在這個新的“檢察監督體系”中,仍裝著幾瓶“舊酒”。如曹建明所闡釋的那樣,檢察監督體系包括刑事檢察、職務犯罪偵查預防、民事檢察、行政檢察、控告申訴檢察等5個工作機制。這5個工作機制事實上對應著當下檢察實踐中的刑事檢察部門、自偵部門、民事行政檢察部門以及控告申訴部門。
訴訟法律監督的范圍并不見擴展,不代表檢察改革沒有變化。事實上,在這個“檢察監督體系”中,仍有可“改”的廣闊空間。如一年前,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檢以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為重點,在北京、內蒙古、江蘇等13個省份的檢察機關開展為期兩年的提起公益訴訟試點。考慮到司法改革的規律、試點地區的差異和訴前程序的作用,最高檢要求三步走:2016年上半年,各試點地區一個不少實現起訴案件零的突破;2016年底,所有試點市級檢察院均有案件起訴到法院;2017年上半年,所有試點基層檢察院消滅起訴案件空白。樂觀預測,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將在2017年后全面推廣。
正是這些不斷拓展的改革,豐富著“檢察監督體系”的內容,使之逐漸體現出專門法律監督的特色,也更貼近它所生存的這片土地。(王顥鈞)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檢察監督體系 法律監督 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