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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
第二章 職位設置
第六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根據工作性質、執法職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執法工作為主要職責的機關或者內設機構設置。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范圍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機關依照職能、國家行政編制和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職位設置范圍等,制定本機關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方案,并確定職位的具體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八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機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方案,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省級以下機關及其直屬機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方案,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后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九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按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序列進行管理。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分為十一個層次。通用職務名稱由高至低依次為:督辦、一級高級主辦、二級高級主辦、三級高級主辦、四級高級主辦、一級主辦、二級主辦、三級主辦、四級主辦、一級行政執法員、二級行政執法員。
具體職務名稱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以通用職務名稱為基礎確定。
編輯:楊嵐
關鍵詞:公務員 專業技術 行政 執法 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