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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八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按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序列進行管理。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分為十一個層次。通用職務名稱由高至低依次為:一級總監、二級總監、一級高級主管、二級高級主管、三級高級主管、四級高級主管、一級主管、二級主管、三級主管、四級主管、專業技術員。
具體職務名稱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以通用職務名稱為基礎確定。
第九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一級總監:十三級至八級;
(二)二級總監:十五級至十級;
(三)一級高級主管:十七級至十一級;
(四)二級高級主管:十八級至十二級;
(五)三級高級主管:十九級至十三級;
(六)四級高級主管:二十級至十四級;
(七)一級主管: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八)二級主管: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九)三級主管: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十)四級主管: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十一)專業技術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第十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職數一般應當按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數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章 職務任免與升降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工作,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任職,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符合擬任職務所要求的其他條件,按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序列,在規定的職位設置范圍和職數內進行。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由高至低依次為高級、中級、初級。高級包括正高級和副高級。
任一級、二級總監和一級高級主管,應當具備正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任二級、三級、四級高級主管,應當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任一級、二級主管,應當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任三級、四級主管和專業技術員,應當具備初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定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任職年限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基本條件,并在規定任職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晉升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的任職年限,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有關規定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轉任其他職位類別職務或者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被取消的,應當予以免職。
第十七條 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并取得相應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新錄用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在一級主管以下職務層次范圍內任職定級。
編輯:楊嵐
關鍵詞:公務員 專業技術 行政 執法 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