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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護胎兒生命權正當其時

2016年06月28日 09:03 | 作者:何亞福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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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胎兒權利的法律與生育政策息息相關,在生育率偏低情況下立法保護胎兒生命權正當其時。

6月27日,《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增加了保護胎兒利益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為了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有必要在需要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時,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據此草案明確: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此草案增加了保護胎兒利益的規定,這是一個進步。不過,這一規定并沒有明確胎兒的生命權是否受法律保護。因此,我認為還應該在《民法總則》或《母嬰保護法》中進一步增加有關保護胎兒生命權的規定。

在世界上很多國家,懷孕三個月以上胎兒的人工流產,都是被法律禁止的。但在我國,除了國家衛計委發布的《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以及《刑法》第49條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以外,并沒有其他有關保護胎兒生命權方面的法律法規,因此墮胎現象十分普遍。

我國法律之所以沒有明確對保護胎兒生命權作出規定,一個重要原因是擔心與計劃生育政策發生沖突。若按照一些地方計生部門制定的規定,計劃外懷孕的胎兒的生命權不受法律保護,孕婦必須終止妊娠。如果賦予胎兒享有生命權,那么終止妊娠的行為則可能會被認定構成違法行為。

事實上,有關胎兒權利的法律或政策與生育政策息息相關。我國在1950-1953年嚴格限制節育及人工流產,是與當時鼓勵人口增長的政策相聯系的;1954年以后逐漸放寬對墮胎的限制,是與提倡節育相聯系的;近幾年禁止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是與治理性別比偏高問題相聯系的。目前,人口的生育率和生育意愿都偏低,在這種情況下,立法保護胎兒的生命權是正當其時。

有人認為,孕婦應享有墮胎的自由。我認為,如果法律和醫學認為胎兒還不具備作為人的身份,那么胎兒只能是屬于孕婦身體的一部分,孕婦理應享有墮胎的自由;如果法律和醫學認為胎兒已具備作為人的身份,那么墮胎就等于殺人,因此孕婦不應享有墮胎的自由。至于胎兒多少個月才具備人的身份,我個人傾向于三個月,因為三個月以上的胎兒,已經具有人類的基本生命特征了。如果立法禁止對三個月以上胎兒的墮胎,一方面有利于保護胎兒的生命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緩解目前嚴重的出生嬰兒性別比失衡問題,因為胎兒一般要到四至五個月才能用B超鑒定出性別。況且,三個月的時間已經足夠讓意外懷孕的孕婦墮胎了。

□何亞福(人口學者)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保護胎兒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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