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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的標簽是“民生”而非“人才”

2016年06月27日 09:02 | 作者:長雒 | 來源: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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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河南新鄭市政府出臺規定,第一學歷必須為國家統招全日制本科學歷的人才有資格申請公租房,兩年多來,有很多人被這個門檻擋在門外。(6月23日《大河報》)

眾所周知,保障性住房都是以收入和住房狀況作為標準的,新鄭市以學歷作為硬性門檻顯然有違公租房的設立初衷。

保障性住房建設具有兜底性質,這幾年,這類住房的建設是否完成目標甚至成了一項政績考核標準,然而,平心而論,保障性住房依然存在種種問題,不但有選址偏遠、動工緩慢等老問題,還有腐敗陰影下的“開著豪車住公租房”“一人住著多套公租房”等亂象。在這樣的背景下,往往是越需要保障性住房的人越租不上,這大大削弱了政策善意。

而新鄭市直接將學歷設為保障房門檻,則無疑在明面的規則上,直接將學歷不高者排除在外。這種做法雖然美其名曰為了“人才”,甚至在住房外墻都貼上了“人才”兩字作為標簽,但仍掩蓋不住它的無知與魯莽。且此種行為背后的邏輯亦是令人深深懷疑的。

首先,聲稱是為了“人才”,但卻只認第一學歷,第一學歷為大專,即便日后通過努力深造拿到碩士學位,也是無資格住進公租房的。本來,唯學歷論公租房資格已十分無理,而細化到唯第一學歷,更顯得不可理喻。

其次,當地聲稱進行學歷限制并不違背相關法律政策,筆者以為,此種說法有曲解法律和政策的嫌疑。在國務院發布的公租房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條件”為唯一的資格申請標準,并無與學歷掛鉤的表述,地方可以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制定公租房細則,但絕非可以隨意設限,以學歷作為門檻完全改變了公租房的性質。而依照法理而言,政府進行各項工作都應“法無授權不可為”,保障性住房是公共服務的一部分,其中出現的歧視性條款顯然找不到法律依據,甚至有違法嫌疑,理應被廢止。

通過此事,能夠看到一些地方在推行保障性住房時的隨意和失范,這種規則制定上的不公和歧視,應引起足夠的警惕。具體而言,需要更加明晰和具有剛性的保障性住房實施細則,不能讓有些地方總覺得有擦邊球可打,隨意處置保障性住房。更重要的是,要能看到保障性住房背后的“民生”二字,它不能因為“人才”“招商引資”等標簽,就被淡化和無視。(長雒)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公租房 民生 人才 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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