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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責年齡已經不能再等
近年來,“校園暴力”事件和低齡未成年人嚴重犯罪案件受到普遍關注,有觀點認為應該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5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史衛忠表示,目前中國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應當經過大量的實務論證和理論研究。(5月27日中國新聞網)
刑罰謙抑,憫恤未成年人,自然初心感人。因此,面對降低刑責年齡的吁求,最高檢表達的意思,大概就是“一顆慈悲心”:比如徒法難以自行,“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歸根結底是社會原因”;又比如多點寬宥胸懷,“隨著未成年人年齡的增長,自控能力不足的缺陷可能會得到自愈”。
只是,一份來自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的統計數據顯示:在發生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中,14歲至16歲年齡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低齡化趨勢。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檢在強調要審慎研究降低刑責年齡的同時,亦坦誠一個事實——“校園暴力犯罪往往團伙性較強,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作案手段殘忍,不計后果,引起社會強烈反響。此外,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實施殺人、強奸等惡性犯罪案件的新聞不時見諸報端,讓人非常痛心。”那么,面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事件,學校教化、家庭管教、收容教養的這一碗碗“雞湯”,果真治得了病嗎?
說來說去,還是老理。世易時移,法律雖然不是萬能的上帝,但也不能拖著長辮子過日子。自我國于1979年頒布的首部刑法中規定14周歲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迄今,該規定已沿用了37年。當年以14周歲為分水嶺的種種“客觀因素”,如今還是那個“白云藍天”?早有國際慣例給我們作了科普:英國刑事責任年齡最低可以到10周歲,該國司法部認為,10歲的兒童已經完全有能力區分淘氣行為和犯罪;而在美國,自上世紀80年代之后,各州普遍降低了“刑責年齡”,甚至法庭上出現過10歲的少年犯。在刑責年齡上完全用“拿來主義”固然不太合適,但有所借鑒、有所思考,也是與時俱進的基本之意。2016年全國兩會上,民進中央還專門提交了《關于遏制校園暴力傷害事件的提案》,認為法制不健全,青少年校園暴力犯罪成本低是首要原因。
去年,湖南邵東縣小學女教師在學校被害一事引發全國熱議。三少年殺手之殘忍與冷酷,令人如芒在背。甚至今天的不少未成年人犯罪,恰恰“瞅準”了刑責悲憫之空隙。某種意義上說,刑責成本與未成年犯罪,多少有些互為因果的關系。這個時候,需要厘清的道理也許只剩一個:刑法要義固然在于懲戒犯罪、保障人權,這里的“人權”,既包括未成年人,更包括一切守法公民。
法律不能包治百病,但,適時調整未成年人刑責年齡,無礙寬嚴并濟,更顯因時制宜。
編輯:曾珂
關鍵詞:校園暴力 降低刑責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