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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低價游”須靠制度與法律的力量
九寨溝黃龍門票觀光車的價格為510元,但與四川省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九寨黃龍四日游合同,價格卻僅為440元。近日,央視《消費主張》欄目曝光,“低價游”的背后,隱藏著消費陷阱:三只銀碗一只手鐲共花一萬二、高原蠶絲被6998元一床、一把牦牛角梳子賣到千元等等。不少人就在導游與導購的耍奸使詐、坑蒙拐騙下上當受騙,而一旦要退貨,則會困難重重。(5月4日 央視)
這些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國人旅游的訴求與愿望日益強烈。在這樣的背景下,旅游市場的發展也是日新月異:據統計,2000年,我國旅行社數量不到9000家;2008年,旅行社數量增加到20691家;2013年,則有有26054家。旅行社數量的不斷增長,不僅引發了“生意難做”的感慨,也引發了一些非合作的博弈,甚至形成了囚徒困境,讓“低價游”應運而生,成為一些旅行社搶占先機的砝碼。
客觀來說,“低價游”沒有原罪,如果是合理理性的“低價游”,還是可以倡導“薄利多銷”的。但遺憾的是,一些旅行社之間的非合作競爭,已經完全步入非理性的境地,甚至到了“零團費”、“負團費”的境地。此次曝光的“低價游”,這是一個典型的案例,你報團時價格很低,但你消費時卻被痛宰了,最終吃虧的還是消費者,正所謂“買家沒有賣家精”嘛。除了這樣隱性的消費陷阱,一些導游甚至就是赤裸裸地要挾與恐嚇,最終讓“低價游”成為眾矢之的。
事實上,對于“低價游”,國家的法律規定與制度足夠完善。《旅游法》第三十五條就明確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就此來說,“低價游”無疑是違法的。此外,2015年,針對屢禁不止的零、負團費旅游團及其所帶來的強制購物、消費等問題,國家旅游局提示,游客參與“不合理低價游”也將受到處理。這樣的“雙罰制”,同樣是有力的震懾。
遺憾的是,法律與制度的規定是一回事,現實的落實與執行則是另外一回事。若是《旅游法》的相關規定真能落到實處,當前這樣的“低價游”事件,又怎么可能發生呢?可以說,“低價游”之所以層出不窮,就說明對法律的執行、對制度的遵循,還遠遠沒到位。具體來說,就是旅游市場“黑名單制度”、異地監管等沒有跟上,對一些違規旅行社和導游的處罰偏弱。有這樣的現實,“低價游”屢禁不止便不難理解了。
如今,我國已經是旅游大國,凈化旅游市場,讓游客放心出游,讓旅游行業從業者規范經營,顯然是保障旅游市場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對于“低價游”等旅游亂象,旅游主管部門應該認準“打蛇打七寸”的原則,將重點工作落在對法律與制度規定的落實與執行上,確保制度與法律的公信力。也就是,只有依靠法律與制度的力量,才能從根本上根治“低價游”之類的亂象。(龍敏飛)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低價游 旅游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