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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政協委員建議:小區地鎖應由一個部門監管
住建
有處罰權卻無權拆除地鎖
記者查詢發現,有關小區內部公共區域的管理并非無法可依。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66條規定,擅自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按照上述規定,作為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住建部門應該可以管理小區內私設地鎖的問題。昨日,長沙市住建委法制處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確實可以管理此類問題,但住建部門只有處罰權,沒有強制執行權,也就是說可以罰款,但無權強制拆除地鎖,“城管部門有強制執行權。”
建議
通過立法理清權責,交由城管監管
按照上述交警、城管、住建部門人員的說法,小區內私設地鎖的監管存在“真空”。但目前長沙有私設地鎖問題的小區并不在少數,那該如何解決呢?
去年,長沙市政協委員陳樹曾專門針對私設地鎖的問題提交了一份提案。陳樹在提案中建議,長沙的法制部門應該修改完善現行的相關規定,將此方面的監管責任、強制執行權、處罰權相對集中到一個部門。“根據長沙的實情及此類區域的性質,建議集中到城管部門。”
他認為,如果將此方面的監管職責與強制執行權、處罰權均集中到城管部門,城管部門可以通過動態執法改善此類情況,在小區發現一個就拆一個,并在小區公布舉報電話,即使死灰復燃,其他業主舉報加上反復拆除,情況必會有所改善。如果安裝者阻撓,可以對其進行罰款,也可以按照“阻撓執法”的情況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編輯:薛鑫
關鍵詞:長沙政協委員 小區地鎖 公共區域私設地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