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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豈能“不懂法”?
近日,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法院開庭時,旁聽席上的一男子對律師破口大罵并揮拳毆打。當法院準備對其進行司法拘留時,他自稱是人大代表,甚至輕描淡寫地說,請律師吃頓飯就算了。
新聞一出,聞者嘩然。事后,或許迫于輿論壓力,這位打人的代表寫下了檢討書,聲稱自己不懂法,性格容易激動暴躁,不懂尊重他人,請求對方高抬貴手。
人大代表本是一個神圣的稱謂,依法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為老百姓謀利益。我國任何公民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代表法第四條更是規定,各級人大代表應該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從這位長安區人大代表的言行舉止中,看不到對法律的敬畏、對人民代表權力的珍視,反而透露出江湖氣和匪氣,流露出因人大代表身份產生的特權意識。
實事求是地說,為保護各級人大代表的合法權益,法律確實規定了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別保護權”,但這絕不意味著被免予追責的特權,絕不意味著有了可以肆意妄為的“護身符”。醉駕、拖欠巨款、毆打傷人,這樣的負面新聞發生在人大代表身上,當事人心存僥幸,甚至叫囂“我是代表誰敢抓我”,無疑混淆視聽、有辱公正,褻瀆了代表這一光榮身份,更傷害了老百姓的信任。
目前,該區人大代表被暫停執行代表職務并被執行拘留,正體現了法律的正義和公平。身為人大代表,“不懂法”不應該成為犯錯的借口,而知法犯法、心存僥幸,以為依仗人大代表身份可以擺平事端,這樣的想法危險,做法更可怕。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人大代表法庭打人 人大代表不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