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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兇殺己”是否可免刑責?請法律說話

2016年03月31日 11:19 | 作者:楊國棟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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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車禍高位截癱,鄭州一男子絕望下花重金從網上聘請殺手幫助其自殺,最終致使自己身負重傷。有律師稱,雇兇者在本案中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被雇者應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

所謂雇兇者不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說法實際上是對法律的曲解。即使雇兇殺己行為最終沒有實施,雇兇者也可能會負刑事責任。因為被雇殺人者,無論是殺他人還是殺雇主,均涉嫌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當然,我國法律上并沒有“教唆罪”這一罪名,“教唆犯”教唆他人實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論處。本案中被雇殺人的徐俊,涉嫌故意殺人罪(未遂),雇兇者祝江同樣涉嫌故意殺人罪(未遂)。事實上,從《刑法》規定的“犯罪概念”來看:“一切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雇兇殺己”看似只傷害自己一人,但由于雇兇行為性質惡劣,對社會仍有一定危害性。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徐俊就交代,2015年3月,在QQ聊天時,看到有人幫助別人自殺也能掙錢,當事人又不會報警,還會把所有錢物都留下來給這個人,他覺得這是一條發財路,于是就在網上注冊了名叫“獨狼”的QQ賬號招攬生意。

如果不追究雇兇殺己者的刑事責任,無疑會助長“雇兇殺己”的不良風氣,甚至出現像徐俊一樣專幫人自殺的職業殺手。雖然雇兇殺己是另類自殺,但別說這種行為會給家人和親友帶來痛苦,警方為破案也會浪費大量資源與警力,間接影響到其他案件的偵破與打擊犯罪的努力。

而且,有7萬元雇兇,為何不用于創業或行善?很多人過得比他還慘,但也沒有喪失生活的信心。把雇兇殺己的勁頭用在工作和生活上,人生也許會是另一個樣子。 (江蘇 楊國棟)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雇兇殺己” 雇兇幫自己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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