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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對"刑事犯罪前科人員"污名化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29日聯合多部門,約談了滴滴、優步、神州、易到、星星等5家網絡約租車平臺,通報了網約車平臺管理存在的五個問題。據深圳公安部門排查,部分網約車駕駛員存在吸毒、精神病、違法亂紀等問題,一些被注銷駕駛證的“毒駕”人員,使用已注銷的駕駛證注冊成為網約車駕駛員。經初步排查,深圳市網約車駕駛員中發現有吸毒前科人員1425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1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員1661名。(3月30日《新快報》)
消息一經傳出,不少網友紛紛表示“再也不敢網約車了”,怒指網約車平臺不該讓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人當網約車司機。那些有吸毒前科的網約車司機,在開車過程中萬一毒癮發作怎么辦?有重大刑事犯罪前科的司機如果故態復萌,乘客哪有安全感?特別是此前,媒體還報道過妙齡女子乘專車被司機猥褻的案例。這些令人不安的因素疊加一起,讓網友認為坐專車不安全,實屬正常。
監管部門要求網約車平臺加強駕駛員資格條件審查,嚴把駕駛員準入關,確有必要。比如,一些被注銷駕駛證的“毒駕”人員,使用已注銷的駕駛證注冊成為網約車駕駛員,網約車平臺就應該承擔責任。把關不嚴,一旦出現問題,“駕駛員與平臺共同擔責”,絕非故意找茬。
但是,不少網絡媒體轉載新聞時在標題中故意凸顯“1600余司機有刑事犯罪前科”,營造了一種網約車司機整體素質欠佳的氛圍,明顯不妥。這在無形之中強化了公眾對刑滿釋放人員的誤解。有刑事犯罪前科,如果服刑期滿,他們當然有權利融入社會,也有權利就業和養家糊口。
刑滿釋放人員本就存在難以融入社會、不被社會接納的困境。因此,中央不僅鼓勵刑釋解教人員通過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就業,包括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工作等,逐步實現就業市場化、社會化,還要求相關機構對他們加強就業技能培訓,實行扶持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明確規定:“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第37條規定,“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這說明,即使有刑事犯罪的前科,出獄后也是正常人,應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深圳網約車司機中,有1661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員,如果法律并未限制他們成為網約車司機,如果他們在日常工作中并未有非法行為,他們就不應該被排斥。事實上,有沒有前科與會不會違法,并無直接聯系。媒體報道的那名猥褻女乘客的專車司機,并無重大刑事犯罪前科;相反,不少刑滿釋放人員出獄后更加珍惜時光、珍惜生活,嚴格要求自己,避免重蹈覆轍,他們不應該被標簽化。
如果污名化刑滿釋放人員,或者限制他們從事正當的職業,恰是一種可怕的做法。經過改造,刑滿釋放人員有權利重新做人,只要他們沒有從事非法勾當,就不該歧視和限制。如果因有前科就永不錄用,豈不是逼迫他們犯罪?
應該承認,針對網約車出現的問題,執法部門有責任監管。如果放手不管,網約車就可能野蠻生長,但是,怎么管、如何管得到位又不至于管死,需要執法部門把握。如果過于嚴苛,看似對乘客負責,實則可能傷了新生事物。
對網約車、網約車司機,應該在法治軌道內監管,目前首先應該建章立制,而不能拍腦袋。忽冷忽熱,過嚴過松,都是極端。刑滿釋放人員究竟有沒有資格當網約車司機,如何為刑滿釋放人員開辟就業通道,這是需要全社會共同思量的事。就目前而言,尚無證據證明刑滿釋放人員在當網約車司機時有不法行為就污名化他們,并不妥當。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刑事犯罪前科人員”污名化 網絡約車 犯罪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