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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欠費被公開不僅是種道德約束
3月29日起舉行的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提交審議。草案修改稿還新增規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辦事指引等向社會公開。此外,還規定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參保人,通過本單位門戶網站、媒體等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欠繳社會保險費數額較大的用人單位信息。(3月30日《廣州日報》)
用人單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一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也是保障員工基本權利的應有之舉。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此看來,繳納社保費用作為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無法免除。
然而在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并不給員工繳納社保費用,或者長期拖欠費用,以此來限制員工的流動,既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又給社保資金的可持續性造成了危機。雖然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于用人單位除補繳相應社會保險費之外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很顯然,相比于數量較大的社保欠費來說,補繳和罰款的處罰都明顯偏低。更何況法律不是萬能的,如何在法律手段之外,讓社會監督發揮作用,信息公開則是必須實現的先決條件。
社會保險征收機構對外公布欠繳社會保險費數額較大的用人單位信息,是其充分發揮監督作用的必要手段,并有助于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從而讓市場參與者在透明的信息下,有更充分的判斷權和選擇權。社保欠費不僅是違法之舉,更是一種失信的行為,除了承擔必要的法律責任,也應擔負應有的道德風險。而這種代價的付出,離不開市場其他主體的參與,尤其要發揮“用腳投票”的正向淘汰機制,一方面讓其他的合作伙伴對其信用重新進行評估,以此形成競爭性的環境壓力;另一方面,則是勞動者在擇業時對其有更為全面的評價,并基于此作出是否應聘的選擇。
很顯然,信息公開之后,如同將內部化的“黑名單”進行了對外的曝光,使得社會其他監督力量有了全面參與的機會。尤其是關系到用人單位市場信譽這個核心競爭力,在社會影響與經濟效益密切相聯的情況下,基于對核心利益的顧慮,用人單位自然會投鼠忌器而不敢越紅線,從而在履行法定責任和保障員工權利方面主動作為。自然,有了其他監督力量的參與,也能有效改善法律監督“單腿走路”的低效化,從而形成監管的合力,對于行政機構的履職能力也是一種促進,可謂一舉多得。
如此看來,社保欠費被公開不僅是種道德約束,而是通過信息的公開以達到多方促進的制度補強。尤其是長期以來,出于對地方經濟利益的考慮,地方保護主義的指導思想下,監督者往往難以依法辦事,社保欠費的問題則越拖越嚴重,給用人單位同樣帶來了巨大的損失。若是問題能在萌芽或者較輕程度時被發現和處理,其間代價顯然更低。因而,公開社保欠費的信息其實是對各方負責之舉,既有助于形式成對用人單位的監督,又可以給勞動者維權創造條件,還可以對行政監管形成促進,此舉若能更程序化、法定化和常態化,其效果也值得期待。(堂吉偉德)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社保欠費 公開 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