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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學術抄襲法律不能缺位
學術抄襲是生長在學術共同體上的一個毒瘤,被曝光的不僅有大學生、研究生、教師與研究人員,還有知名教授。隨著技術發展,學術抄襲由“剪刀+糨糊”升級為更便捷的“復制+粘貼”。作為學術造假的主要形式,學術抄襲是學術領域的腐敗現象,其惡劣影響絲毫不遜于官員腐敗,不僅破壞了國家科技創新的動力,也斷送了國家和社會的文化傳承。
從現實來看,治理學術抄襲需要多管齊下,法律尤其不能缺位。首先要明確的是,學術抄襲是違法行為。很多人認為學術抄襲只是學術不端,是行為不檢點,是違反學術規范的失德行為,這種認識是片面的。學術抄襲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已經觸犯法律,是違法行為。根據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第46條第五項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雖然這里只是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但通過著作權法的規定,可以認定學術抄襲行為是違法行為,而不只是道德層面的問題。
既然明確了學術抄襲是違法行為,接下來就要厘定民事、行政等多種法律責任。現行的《著作權法》中雖然規定了學術抄襲的民事責任,但事實上由于追究學術抄襲民事責任的成本很高,費時費力,即便贏了官司,能獲得的賠償有限。尤其在學術領域,以學術抄襲為由進行民事侵權訴訟的行為并不多見,民事責任效果有限?!吨鳈嘈姓幜P實施辦法》中雖然規定了對于剽竊他人作品的違法行為,著作權主管部門要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并進行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但實踐中該條規定很少被使用。一方面,學術論文的抄襲一般沒有違法所得,即使有稿費也不是很高。雖然規定了罰款的處罰方式,但由于標準不清楚,無法操作。有些學校通過校內規定,對于學術抄襲行為設置了取消學位、取消職稱評審等處分。這些處分受制于校內的人情等因素,實踐中難免流于形式。因此,為有效治理學術抄襲,必須加強行政責任的設定。
當然,最重要的是建立嚴格執法的長效機制。對于學術抄襲行為的治理,需要嚴格執法,堅持不懈,真正做到發現一起,處理一起,樹立權威。一方面,通過技術手段,提高發現學術抄襲的效率。學術抄襲認定復雜、耗時費力,抄襲行為被發現的可能性不高,使得抄襲收益大,成本小,這成為誘使人抄襲的主要動因。通過引入高技術手段,能提高抄襲行為被發現的概率。另一方面,建立不定期抽查機制。各個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建立隨機抽查教師和學生論文的制度,并將抽查結果對社會公開。同時,拓寬申訴和救濟渠道,要給“誤判”的嫌疑人以申訴渠道和獲得救濟的機會。還要建立第三方調查機制,避免由于學校面子和人情關系等不正當干擾,委托第三方進行客觀、中立的調查。(王敬波)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學術抄襲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