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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第二項中的“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修改為“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三項中的“第九條”修改為“第八條”。
刪去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四十五、 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修改為:“從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生產的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四十六、 將《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中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合格證書)”。
四十七、 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國家允許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的收貨人在簽訂對外貿易合同前,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便利對外貿易的需要,可以對列入目錄的出口商品進行出廠前的質量監督管理和檢驗。”
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注冊資本、技術能力等條件,經國家質檢總局和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獲得許可,方可接受委托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
刪去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條,刪去第三款中的“未辦理備案或者”。
四十八、 刪去《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刪去第四款。
四十九、 將《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二款中的“申請設立娛樂場所”修改為“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修改為:“娛樂場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相關批準文件、許可證后,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信用監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并及時公布行政處罰信息。”
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刪去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刪去第五十四條。
五十、 刪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一款中的“經保監會批準”。第三款中的“未經保監會批準”修改為“除保險公司外”。
刪去第十條中的“具備”和“資格”。
第三十六條中的“未經保監會批準”修改為“保險公司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刪去第三十七條。
五十一、 將《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二條中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
五十二、 刪去《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
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修改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任職資格”修改為“任職條件”。
刪去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中的“第六項”修改為“第五項”。
刪去第二十條。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國務院 李克強 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