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爆炸受損車”再上路,于法不容
據新京報日前報道,去年8月天津港爆炸事故后,超兩萬輛車嚴重受損,多家車企承諾不會允許受損車輛流向市場。但近日記者調查發現,有些未銷毀的Jeep受損車卻通過拍賣翻新后流向市場。銷售商則通過與維修點合作翻新、開貿易公司發票等將車“洗白”。如在1月19日,約150輛受損車在青島一場拍賣會上,以低于市價數十萬元的價格全被拍走。
明明是在爆炸事故中“報廢”了的汽車,卻經過保險公司的處置、拍賣、翻新等程序得以重新上路,流向市場。這種受損車存在的質量安全、上牌照、取得保險等方面的問題,不容小覷。
《保險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相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此法條可通俗地理解為:在理賠后,保險公司取得車輛的“殘值的處置權”。為減輕損失,其將受損車翻新后(甚至不翻新)進行拍賣,競拍者也是明知故拍的,似乎順理成章。
但《保險法》規定的是對出險報廢車的“殘值處置”,而不是報廢車的“滿血復活”。汽車是一種特殊商品,有著“不動產”的特征,其產權變更須經過過戶,其交易過程必須履行上車牌、強制保險等的政府監管手續;甚至汽車銷售是有嚴格的行政準入門檻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規定:汽車供應商不得供應和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汽車。
作為“殘值處置”的出險報廢車,若經過拍賣,直接當成廢銅爛鐵拆零變賣,那當然沒問題;有些僅車玻璃之類破損的,經過合法程序入市,也無可厚非;可有些分明已報廢了,卻通過不合法程序“洗白”,堂皇地作為新車、二手車上牌、上路,這和國家一直嚴厲打擊的“非法拼裝車”又有多大區別?在原廠不做質量擔保的情況下,這些車上路,又置公眾安全于何地?
這里面的管理漏洞亟待正視:有些由保險公司取得殘值處置權的“報廢車”,無法納入公安等部門主導的報廢車管理體制中,卻動輒“借尸還魂”,之前就有些這樣的案例發生。
慮及“保險殘值車”不是作為“殘值”予以拆零、回爐,而是重新作為“車輛”進入二手車交易渠道,勢必帶來道路安全、行政管理等問題,有關方面必須履責到位。比如針對保險公司對受損車輛的處置,要立即對車輛登記備案,并將資料轉交直接監管部門,以便對其流向實時監管,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該報廢就得報廢;而對于銷售商違規出售災后受損車的,也要做到依法追責,以斬斷受損車體外循環的通道。
可眼下,涉事各方面都不愿擔責:保險公司說公開拍賣“殘值車”不違法;競拍者懷著撿漏心理,低價購得殘損的昔日名車;他們還會通過非正常渠道將其轉賣。可以說,每一輛非法爆炸受損車重新上路,都是對相關行政法規的突破,背后必然存在著法治權威的隱秘泄露。有的受損車可能安全隱患并不大,但毋庸置疑,以非法身份而獲得合法路權,暴露的是法治社會的安全風險。
□季鴻褚(法律工作者)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爆炸受損車”再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