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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梁彼得過失殺人,理由之間自相矛盾
如果認定梁彼得故意扣動扳機,則應認定為二級謀殺罪,而不是過失殺人罪;如果認定為過失扣動扳機,則應認定為意外事件而不是過失殺人。
今年2月20日,美國多地暴發了規模龐大的聲援華裔警察梁彼得、呼吁司法公正和反對種族歧視的示威游行,事件起因于某陪審團裁定梁彼得誤傷黑人有罪。
從國內外相關報道來看,此案案情并不復雜。2014年11月20日晚,梁彼得和一名同事在紐約布魯克林某樓房巡邏,先坐電梯到頂樓未發現異常,再走樓梯下樓逐一巡查。當走到八樓樓梯處時,聽到七樓樓梯處有異常響聲,便下意識地扣動了扳機。子彈擊中墻壁后,反彈起來沖入一黑人的胸部,黑人掙扎著跑到五樓時倒地。其時,梁彼得并未立即救助傷者,六七分鐘之后才向上司報告。事后,黑人被送到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今年2月14日,大陪審團裁定梁彼得五種罪行成立,分別是過失殺人罪、疏忽殺人罪、魯莽危及他人罪,二級襲擊罪和瀆職罪。
其中,最受人關注的是過失殺人罪,因為依紐約州刑事訴訟法,此罪一成立,其他三項罪名(不包括瀆職罪)也自動成立。依紐約州刑法,過失殺人罪是指行為人魯莽地(recklessly)導致他人死亡。所謂“魯莽”,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有導致他人死亡的實質的或不合理的危險,而行為人主觀上對此意識到或者有意地忽視不顧,仍明顯違背正常理性人的行為標準去實施此行為。此案中,梁彼得被認定“魯莽”的事實依據是,其明知樓梯處很狹小若開槍容易誤傷他人,仍“故意把手指放在扳機上”,導致其扣動扳機致他人死亡。
仔細思考,上述認定其實是存在問題的。其一,梁彼得巡邏的樓房曾經發生過多起兇殺案,且樓梯處的光線很暗,因心情緊張而將手槍拿在手上是很正常的反應,而將手槍拿在手上,當然也會很自然地將手指放在扳機上,這不能算是違反規定的錯誤行為。其二,將手指放在扳機上,并不表示一定會扣動扳機,完全可能存在一直不開槍或者無意識地、本能地、條件反射地扣動扳機的情況。
此案中,對于梁彼得是故意還是過失地扣動扳機,目前報道語焉不詳。從陪審團對梁彼得的定罪來看,似乎是認定為故意扣動扳機的,因為證明槍支意外走火的可能性極低,檢方和陪審團成員逐一試驗了,要扣動此槍的扳機至少得施加5公斤的力,而這不是無意識或意外所能做到的。但是,如果認定故意扣動扳機,則應認定為二級謀殺罪,而不是過失殺人罪。
其三,如果認定為過失扣動扳機,則應認定為意外事件而不是過失殺人,因為梁彼得當時根本沒有想到他會意外地扣動扳機,沒有意識到會因此導致他人死亡,他甚至都沒有看清楚七樓樓梯處是否有人。否則,若其明知有人而故意朝七樓扣動扳機,也應認定為二級謀殺罪,而不是過失殺人罪。
因此,裁定梁彼得成立過失殺人罪的理由之間,有自相矛盾的地方。
其實,美國的法治程度,并沒有人們想象中的那么高,還是有待提升和加強。而引發華人示威游行的種族歧視問題,并非空穴來風。人們見多了白人警察槍殺黑人而不被起訴不被定罪的案例,并且在此案中,死者和檢察官是黑人,陪審團是黑人和白人,唯受審者是黃種人,聯系到美國源遠流長的種族歧視史以及近幾年來日益緊張的警民關系和激烈的黑白沖突,認為此案中存在司法不公和種族歧視是很自然的、符合實際的。
□周銘川(刑法博士)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裁定梁彼得過失殺人罪 華裔警察梁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