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闕海寶:民促法修改應有利于促進民辦教育發展
在筆者看來,暫未交付表決的民促法修訂草案二審意見稿存在一定漏洞,可能會帶來以下后果:
分類管理如果只簡單將現有民辦學校分為營利和非營利,不考慮中國民辦學校的現狀,不根據中國國情因勢利導,投資方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合理保護,可能會造成政策性恐慌,甚至出現新法實施后投資方大量退出、轉移資產,還會造成學校不穩定,甚至引發大量社會問題。這不利于新的社會資金進入教育,更不利于民辦教育的發展。
草案沒有對投資方退出的學校尤其是學歷教育學校的退出機制、退出的善后處理辦法研究透徹,缺乏完善清晰的政策配套。如投資方退出后,學校由誰接辦;還有就是如果學校資金出現短缺,難以為繼,誰來承擔籌集資金。如果是政府,即將民辦變成了公辦,這與民促法本意相悖;若是其他社會資金,但中國現階段沒有太多的人以捐資方式來投入辦學,所以,學校退出問題處理不好,學生和家長都會有意見,可能會引發社會問題。
針對此,筆者建議:首先,民辦教育作為公益性事業,不宜用“營利”和“非營利”來分類和定義,可延續“取得合理回報”和“不取得合理回報”來分類和定義,或者采用其他的符合教育特性的用語和名稱來分類和定義。營利與非營利的分類將教育混同于企業,即便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企業也沒有用“營利企業”來定義;如果一定要分為“營利”和“非營利”兩類,建議采用其他的符合教育特性的用語和名詞來分類和定義。同時,也不宜用營利與非營利概念,簡單把學校分為營利和不營利,會造成思想的混亂,誤導公眾將民辦教育視為企業,忽視民辦教育的公益性質。“營利”的概念尤其不適合全日制學歷教育,營利主要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而教育是公益性事業,不是追求利益最大化。
其次,分類不能簡單一分為二,還應有其他選擇。分類管理應立足于中國國情,若一定要分為營利與非營利學校,可將非營利學校分為三種:捐資舉辦、出資舉辦不取得合理回報、出資舉辦取得合理回報。對于出資辦學的,國家應依法保障出資者的合法權益,捐資是一種慈善行為,出資不等于捐資,也不能強制將出資變為捐資,法律應保障出資方擁有學校的法人財產權,保障出資方擁有對產權進行處置等權利。對不同類型的學校采取不同的政策,引導和規范現有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選擇非營利性質。而營利性學校作為公益性事業,稅收等應該比企業享有更優惠的稅率,尤其是企業所得稅至少減半征收。
最后,修法應該在確保民辦教育穩定發展的前提下,更多考慮如何有利于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辦學的積極性,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會資金興辦教育,有利于促進民辦教育又好又快地發展。分類管理事關重大,切忌草率行事,一定要三思而行,必須進一步做大量的調研、論證,特別是對法律實施后的風險評估,以及對分類選擇的配套實施細則的明確,要讓促進法真正促進民辦教育發展。
(作者系四川師范大學成都學院副院長、四川省教育學會經濟專委會常務理事)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闕海寶 民促法 修訂 分類管理 民辦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