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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雀之死
春節期間,云南野生動物園內一只美麗的雄孔雀被部分游客強抱拍照、拔毛后死去。園方介紹,“因為此前園內未發生類似情況,暫時還沒有相關的處理規定。今后我們將會進一步作出完善,目前不會追究游客的責任”。(2月22日《都市時報》)
面對這種嚴重的傷害動物行為,園方沒有追究涉事游客責任的打算,并以“無處理規定”為由自我開解,這種管理方式就太被動、太窩囊了,也不利于約束游客行為。
也許在園方看來,死亡的只是一只人工養殖的藍孔雀,而非國家保護動物綠孔雀,價值并不大,也沒有追責的必要。但我們要知道,動物園是公益事業單位,園內動物都是公益性生物資產,園方不在乎,不代表公眾不在乎,不代表法律不在乎。
其實,追責游客并非像園方說的那樣,沒有規定和依據。首先,動物園事后可向旅游主管部門舉報不文明游客,申請將其列入“游客黑名單”。國家旅游局已公布并正式施行《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對不文明游客的行為進行記錄,施以信用懲罰,讓他們在工作與生活中遭遇不便,為自己的不文明行為付出代價,從而倒逼某些游客自覺講文明、守規矩。其次,動物園還可對涉事游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總之,對于不文明行為,園方不能止于勸阻,更要較真、舉報、追責,惟其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護園內動物免受傷害。(段思平)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云南 孔雀之死 游客不文明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