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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協商不是花錢買司法公正
理念的轉變和常識的普及使得輿論的壓力在減退,頂層認同與地方推動使得中國式的“認罪協商”前景更為廣闊。若“認罪協商”最大限度關照了中國現實,亦尊重了程序公正,它叫不叫“交易”其實并不重要。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本月14日發布,該院正在探索在辦理符合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中推行“認罪協商”機制。據稱,這在北京檢察系統尚屬首次。一個多月前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也傳出消息,中央政法委將會同政法各單位,在借鑒訴辯交易等制度合理元素基礎上,抓緊研究提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方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后,選擇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試點。
“認罪協商”也好,“認罪認罰從寬”也罷,都不難窺見“訴辯交易”的影子。這樣的制度實踐其實并非新鮮事。近年來,它還以“輕案認罪協商程序”等面目反復出現過。值得關注的是,這些改革舉措的稱謂,似乎都在有意回避“訴辯交易”的說法。“借鑒訴辯交易等制度合理元素”能得到司法高層認可,看似波瀾不驚,背后卻是理念交鋒的波濤洶涌。
其實早在14年前,內地就有了訴辯交易的司法實踐。2002年4月,“孟廣虎故意傷害案”在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審結。其時,公訴機關提出:只要被告人認罪,并自愿承擔民事責任,控方同意建議法院對被告人適用緩刑從輕處罰。最后法院采納了控辯雙方的“交易”結果,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孟廣虎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正是這宗案件讓“訴辯交易”從經院學界的案頭開始走向普羅大眾的視野,點贊或吐槽也撲面而來。其時,一個頗具代表性的異議就是:司法公正怎么可以拿來交易?量刑成為買賣簡直就是司法的污辱!也因此,訴辯交易及其變種很快就被叫停。直至今日,以“借鑒訴辯交易等制度合理元素”而推出的類似舉措,仍在小心翼翼地回避著“交易”一詞。
當然,訴辯交易在其“原產地”美國的發展也非一帆風順。上世紀30年代,訴辯交易剛出現在美國時,就一直是以“地下交易”的面貌在潛滋暗長的。直至1970年,在“布蘭迪訴美國案”一案中才得到聯邦最高法院的認可。1974年4月,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刑事訴訟規則》對訴辯交易的一般原則以及公布、接受、駁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確而又詳盡的規定,從而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這一制度的法律地位。
要問訴辯交易在美國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如何,不妨看看美國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沃倫·厄爾·伯格怎么說。1970年,沃倫大法官在美國法曹協會(ABA)的年會演說中透露,美國現行的刑事司法體系“是基于百分之九十的被告會同意接受訴辯交易,只留下百分之十左右的案件進入審判”為前提。因此,即使稍微降低訴辯交易的比例,也會造成司法體系的巨大沖擊——訴辯交易的比例如果降為百分之八十,就必須要投入兩倍以上的司法資源(包括法官、書記官、法院行政工作人員、法庭、檢察官、律師等),才能有效處理。
司法效率其實是個全球性問題。對于中國的司法機關來說,訴辯交易的地方實踐始終暗流涌動。這源于社會轉型期犯罪數字的持續攀升,相比之下,司法資源顯得越來越捉襟見肘。過往的頂層設計在響應民意上,難免厚此(遏制腐敗)薄彼(通過疏訟化解案多人少)。不過這種脫節到了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中,已有了相當程度的改善。比如推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就是來自司法改革的頂層設計。
作為主要疏訟渠道的“認罪協商”(或訴辯交易)第一次有了上下聯動的可能。理念的轉變和常識的普及使得輿論的壓力在減退,頂層認同與地方推動使得中國式的“認罪協商”前景更為廣闊。效率和公正對于司法來說,二者都不可或缺。若“認罪協商”最大限度關照了中國現實,亦尊重了程序公正,它叫不叫“交易”其實并不重要。
□王琳(法律學者)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認罪協商 花錢買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