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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崖式降級”,地方當學中紀委
昨日上午,中紀委官網發布消息稱,2015年10名中管干部被“斷崖式降級”。在公告中,中紀委公布了處分的依據:“在紀律審查工作中,針對被審查人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其違紀行為性質和情節、造成的后果和影響、認錯悔錯態度,及配合組織審查、退繳違紀所得等情況,依紀依規給予10名中管干部黨紀重處分,并作出重大職務調整。”
在年關逼近的節點上,批量公布對10名省部級高官的“斷崖”式處理,還通報了他們的違紀事由、解釋了他們被一降多級的規紀依據……中紀委此舉,無疑延續了其“出其不意”的反腐執紀風格。而不為所謂尊者諱的通報和“批量化呈現”的通報方式,既讓此前某些處在“據傳”“疑似”之列的相關信息,得到了權威定音,也集中顯現了執紀問責從嚴的震懾力。
但如果將此次通報的亮點,歸結為10名高官的“同框”,顯然過于簡單。這10名高管去年都因嚴重違紀遭遇“斷崖式降級”,其實更彰顯了某種寓于制度化邏輯中的趨勢,即這種處分方式的適用面在變寬:它早已不是停留在淺表層的零星摸索,而正變得常態化和規范化。
說規范化,是因這把尺子應用標準漸顯明晰。實質上,自2014年7月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書記張田欣被降為副處級非領導職務以來,“斷崖式降級”就走進了公眾視野。這一介于普通降級和追究司法責任之間的問責方式,該沿襲怎樣的標準,也引人關注。此次中紀委對10名相關干部違紀具體情節、處分依據公開,則能讓人在可堪比照的案例中看到,它是有著顯性規律和通盤考量的,會綜合考慮干部具體違紀情節、性質和程度等,會有精細甄別。
說常態化,則是因為這種紀律處分的使用頻率在提高。降級是《領導干部任免條例》等黨紀法規規定的處分類型之一,但十八大之前不常用,偶爾有降級,降幅基本不超過3級。但眼下,斷崖式降級對于那些處在錯與罪回旋地帶、違紀嚴重但又不至于動用司法程序的官員而言,已成常用處分手段。像這次,其涵蓋的違紀情形挺多,被通報高位降級的干部有走“夫人路線”弄虛作假的,有胡亂上馬項目的,有在用人方面徇私舞弊的。從人數上看,光2015年被斷崖式降級的省或自治區的政協副主席,就有許愛民、韓志然、劉禮組、孫清云等數人。
“疾病在腸胃,火齊之所及也”,而斷崖式降級,無疑契合嚴管厚愛、治病救人之需。王岐山曾提出執紀監督“四種形態”的說法,強調要“及時提醒、不能把小問題拖成大問題”。而執紀抓“早”抓“小”和“斷崖式降級”的常態化,都有助于避免養小癰成大患。
當然就眼下看,要讓“降級”乃至“斷崖式降級”和以此為路徑的干部“能下”制度更普遍地落地,也需地方相關部門跟上中紀委執紀的力度步伐。目前已有些地方對省管、市管干部采取“一降多級”措施,但這仍不多見。而按照中紀委去年3月的表述,紀檢干部“發現違紀就要及時處理,該處分的予以處分,該降級的予以降級,這應成為紀律檢查工作的重頭,而立案審查、移交司法則應是少數”,地方層面在這方面,顯然還須更多嘗試、邁步,將降級作為既具威力又常用的執紀利器。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中管干部“斷崖式降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