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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博:“慢不得”也“急不得”
社保基金“開源”迫在眉睫。然而,如果在沒有形成社會共識基礎上操之過急,改革力度超過公眾的認識邊界和容忍度,會帶來較為嚴重的社會穩定風險問題
中共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的《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明確提出要“出臺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研究實行退休人員醫保繳費參保政策”等改革任務。健全完善社保籌資機制,使職工的繳費義務與待遇權益更加匹配,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保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應有之義。
在人口老齡化因素作用下,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贍養率快速攀升,2014年職工養老和職工醫療保險贍養比均達到了1:2.9,即不足3個在職職工贍養一個退休職工。再加上待遇確定和調整機制不合理、繳費基數不實等,社保制度面臨嚴峻的收支缺口壓力。
我國目前的社保籌資門檻,進一步抬高了制度當期財務責任和遠期支付壓力。在養老保險方面,法定退休年齡偏低,拉長了職工待遇領取年限,壓縮了在職供款期。我國平均退休年齡僅為55歲,女職工退休年齡更是低至50歲,與世界普遍采用的62-65歲退休標準相比,相差7-10歲。在醫保方面,我國一直采用退休人員不繳費,由在職職工承擔醫保籌資責任的模式,隨著人口年齡結構老化,職工醫保享有待遇人員增多而供款者減少,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用又是在職職工的4倍左右,會使統籌基金資金池難以為繼。
在此背景下,社保基金“開源”迫在眉睫。通過對退休年齡參量調整、落實退休人員對醫保制度的繳費責任等改革措施,使參保人員更加充分地分攤費用,發掘籌資潛力,是提高制度財務穩健性和基金可持續性的應有之舉,也是社會保障制度成熟國家優化基金收支結構的普遍做法。
我們可以看到,一些國家普遍選擇延遲退休年齡作為優化基金收支結構、提高養老保險制度在老齡社會下的可持續保障能力的主要政策工具。如,美國現行的1983年退休政策規定:1937年及以前出生者,可以在65歲申請領取全額養老金;1943年及以后出生者,可以在66歲申請領取全額養老金;1960年及以后出生者,全額領取養老金年限提高至67歲。德國2007年養老保險改革法案規定,全額領取養老金的退休年齡從2012年的65歲調整至2029年的67歲。
在充分認識到改革“慢不得”的同時,也要看到社會保障乃民生之基,籌資機制調整意味著不同代人之間與不同群體間的既得利益格局重新分配,如果在沒有形成社會共識基礎上操之過急,改革力度超過公眾的認識邊界和容忍度,會帶來較為嚴重的社會穩定風險問題。國際上就有一些例子,如2013年9月,發生在波蘭華沙的10萬人示威游行,反對政府提高退休年齡。2010年11月,法國薩科齊政府進行了延遲退休年齡和延遲領取退休金年齡的改革,引發250萬人參加的全國性罷工。
近年來,社會有關方面專家和普通民眾對于社保籌資問題始終保持著較高的關注度和敏感度。因此,籌資機制改革也“急不得”,須循序漸進把握改革進度,做好穩定風險管理。
一是加快凝聚社會共識,形成穩定的改革正向預期。對于退休年齡、退休人員參保繳費等籌資機制改革的方向性問題,要加強輿論引導。在鼓勵相關領域學者提出研究成果、社會公眾展開理性討論的同時,社保管理部門也應旗幟鮮明地表明立場,明確改革將遵循科學、民主、法制的決策程序進行,以正本清源,使公眾對社會保障的政策預期回歸合理區間,并為下一步深化社會保障體系改革打下社會共識基礎。
二是制定穩妥的改革方案,照顧多方群體的利益訴求。應積極借鑒德國、瑞典等國家經驗,不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通過科學的精算設計,對不同代人、不同群體設定漸進的延遲退休路徑,采取小步慢走的方式,逐步漸進地延長退休年齡,并允許一定的彈性退休空間,保留對高寒地區、特殊工種的照顧政策。設置若干年作為政策準備期,給社會公眾一定的緩沖時限消化政策變化的影響,避免因利益調整幅度過大、改革措施過激、改革進度過急而突破了民眾的接受底線,進而引發社會穩定問題。
三是健全待遇確定和調整機制,使參保人員得到更充分保障獲得感。公眾之所以對于籌資機制抱有不信任感,很大程度上在于目前繳費貢獻與社保水平之間的關聯的模糊。為此,要進一步健全待遇確定機制,使社保待遇與貢獻水平更充分關聯,參保人員更充分享受改革紅利。在養老金待遇調整幅度方面綜合考慮繳費水平、繳費年限等貢獻方面因素,避免陷入新的“大鍋飯”境地。在推進退休職工醫保繳費同時,要改進個人賬戶資金使用,實施門診統籌報銷模式,對老年多發病、慢性病所發生診療費用進行分擔,進一步減輕退休參保人員經濟壓力。
(作者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宏觀經濟研究院專職研究員)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關博 社保基金 社會穩定風險問題 人口老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