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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獻策醫患關系 為了“醫”“患”的和諧
目前我國大多數地方的醫患糾紛調解方法(如通過第三方調解)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調解預防與處置醫患糾紛的相關規定既有相互矛盾,又有缺失,主要是:一是有關賠償標準規定不統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一直以來作為我國處理醫患糾紛和醫療事故的法律依據,同樣作為第三方調解調解醫患糾紛參考的賠償標準。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后,作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上位法,侵權責任的規定,賠償標準的變化都在法律中一一體現。由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并未在《侵權責任法》頒布實施之日起宣布廢止,因此,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實踐就面臨一個嚴重的問題,即同一醫療過失行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賠償標準差距很大。
二是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的法律支持不足。在美國等西方國家,醫患糾紛的非訴訟調解有相關法律規定。但在我國,當前醫患糾紛的處理方式與途徑主要是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向衛生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規定進行,而第三方調解尚無明確的法律支持,其調解的正當性、合法性容易受到醫患雙方的質疑,所得出的調解結果也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持而不具備強制執行力。一旦出現調解不成或者任何一方違反調解協議,不僅意味著各方將花費更多的時間成本和重復費用,還可能導致當事人錯過其他醫患糾紛的解決途徑和方法。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要求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要依法進行,因此亟須對現行法律法規中不適應實際要求的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具體建議如下:
一、 建立統一的醫療損害賠償標準。需要對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修改,或制定專門的醫療民事侵權的特別法,目前最可行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醫療事故處理法律適用的司法解釋,明確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從而避免目前法律混亂的現狀。還通過制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細則》或地方性的實施辦法,對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適用范圍與《民法》的銜接上予以明確,如對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限定的醫療事故之外的醫療過失行為可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予以處理,從而避免通過選擇法律適用造成保險理賠的標準和結果不一樣。
二、 高度重視衛生立法工作。以《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為基礎,制定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的法律法規。具體立法建議包括以下幾點:明確醫患糾紛的概念和范圍,嚴格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嚴格保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明確政府相關部門在醫患糾紛處理中的責任和處罰措施,明確第三方調解的相關法律問題,嚴格“醫鬧”處罰措施。
編輯:薛鑫
關鍵詞:全國政協委員 醫患關系 “醫”“患”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