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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獻策醫患關系 為了“醫”“患”的和諧
目前,據中華醫學會的統計,全國申請做鑒定的醫療糾紛案件中,平均構成醫療事故率為50%左右。對于醫務人員有過錯導致的醫療損害,我國《侵權責任法》專門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予以賠償,但對于無過錯醫療風險造成患者的醫療損害如何救濟,法律尚未做出規定。而基于無過錯醫療風險產生的醫療損害,因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夠完善,沒有形成救助途徑,從而成為引發醫療糾紛和惡性“醫鬧”事件的重要原因。
為此建議:
一、 盡快建立醫療風險補償的法律制度。醫學是一門探索性科學,無過錯的醫療損害是基于醫療技術的局限性、疾病的自然轉歸,以及患者自身體質的特異性等不可控因素引發產生的,國家應盡快建立醫療風險補償救助制度。政府應該研究、制定、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醫療風險補償機制,對基于非醫務人員過錯所致的醫療風險補償的分類、鑒定、處理、途徑、標準等進行規定。
二、 建立醫療風險基金。1.資金籌集的渠道。一是建立社會醫療風險基金。可由國家、單位、公民按一定比例籌集,建立社會醫療風險基金。當醫院出現無過錯的醫療風險,導致患者的醫療損害后果時,可以從該基金中得到救濟和補償,從而逐步化解醫療糾紛。二是建立患者就診醫療風險基金。可采取每位門診患者、住院患者按一定比例繳納費用,組成基金,例如:門診患者繳納一元、住院患者繳納十元,建立患者就診醫療風險基金。2.醫療風險基金運營。已籌集的醫療風險基金宜設立在民政部、人社部、衛計委等政府部門,亦可成立專門的第三方基金管理部門,由相關部門統一發放、監督管理醫療風險基金,更好地實現基于無過錯醫療損害的弱勢群體醫療風險救助和補償,彰顯政府和社會救助的作用。3.相關補償的標準和范圍。可參照我國《疫苗接種異常反應的補償辦法》,以各市為基準,制定統一的補償項目和范圍、數額標準,補償數額可由各省市具體情況自行調節。
三、 發揮商業醫療意外保險的補充作用。醫療風險的分擔不僅是國家、政府的責任,同時患者個人也應當共同分擔醫療風險。應當完善和推廣商業的醫療意外保險,可借鑒航空意外保險的模式,由患者治療或手術前自行購買醫療意外保險。
編輯:薛鑫
關鍵詞:全國政協委員 醫患關系 “醫”“患”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