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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優秀”可處罰,但普法宣傳須跟上
起糖炒栗子,杭州方林富炒貨店是很多吃貨的選擇。年底炒貨需求量大,本該是方老板生意好、心情好的時候,可最近他非常煩惱,因為廣告上的一個“最”字,他收到了20萬元的罰單?!斑@得炒多少栗子才能賺回來啊……”雖然不少人對“炒貨店被罰20萬”表示同情,不過,記者調查發現,執法部門是依法行政。依據就是新的《廣告法》——白紙黑字,而且20萬元已是處罰下限。(1月14日《錢江晚報》)
就因為不知情,就因為不懂法,在自己的廣告宣傳語中無意識地加了一個“最”字,杭州這家炒貨店,或將面臨20萬元的巨額罰單。若是對虛假的電視廣告、網絡廣告進行處罰,哪怕數額再大點,相信公眾也一定會拍手叫好;但對這家炒貨店進行處罰,卻讓不少人幫忙叫冤。為何呢?兩個原因,一是沒有一碗水端平,有選擇性執法之嫌;二是這家企業不是什么知名的大企業,只是一家炒貨店,有撿軟柿子捏之嫌。
無論公眾站位如何,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家炒貨店就是違法無疑。根據新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其中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其中,“下列行為之一”的就包括“第九條”。這就是說,對杭州這家炒貨店的處罰,是依法行政,并無不妥。
可為何,還是會有人覺得這樣的處罰有些過分呢?這一方面,是反思法律本身的一次機會,當法律的處罰引發公眾的爭議時,說明法律有必要出臺配套司法解釋,以便讓法律本身更具民意基礎,畢竟法理不外乎人情。另一方面,這也是一次反思政府部門工作的契機。眾所周知,不是所有的企業都有法律顧問,也不是所有的創業者都具備足夠的法律意識,在這樣的現實下,政府部門的工作,就應該有所延伸。
也就是說,既然這家炒貨店是無心之失,那么有必要拷問的是:政府之前有沒有進行必要的提醒與告知義務?眾所周知,一家炒貨店的廣告牌,與其他在媒體上打廣告不一樣,媒體大多有法律顧問,對廣告本身,也會有一定的審核,那么最終呈現出來的廣告違法廣告法,一定要從嚴從重處罰。但個人的廣告是打在自己的店里,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一個很小的私人空間,對這里的廣告要不要施加20萬的處罰,仍然是可以進行一場大討論的。當然,這是后話。
就如今來說,既然法律有如此規定,那對這家炒貨店進行處罰無可厚非,只是希望通過這樣的一起事件,能促進司法解釋的出臺,避免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卻遭遇質疑的尷尬。而除此之外,政府部門對于普法的宣傳,也應及時跟上。唯有政府部門做好了自己的職責,且沒有明顯的漏洞了,其再次依法行政對一些企業進行處罰時,才不會遭遇不必要的非議。(龍敏飛)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糖炒栗子 杭州方林富炒貨店 20萬元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