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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查令”是件什么“神器”?
近日,有報道稱,最高法院和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律師調查令制度”。“律師調查令”這個聽上去很威武的名字,可謂是律師辦案取證的“神器”。一些地方法院已經(jīng)在試點推行這個制度,“誰用誰知道”,用過的律師大多認為極大便利了證據(jù)調取工作。當前的司法改革越來越強調發(fā)揮律師在法治建設中的作用,假如“律師調查令制度”能順暢出臺,全面鋪開,將無疑有利于律師扮演更重要的法治角色。
長期以來,律師被定位為幫助司法機關完成審判工作的角色,因此在一些司法機關眼中,律師不僅顯得多余,甚至還在“添亂”。不少刑辯律師長期有一個潛規(guī)則,那就是少取證不調查,除了刑案取證更為艱難以外,積極調查的律師很可能會遇到各方面的阻撓,甚至面臨律師偽證罪的牢獄之災。在民事案件中,律師取證的積極性更高一些,因為主要是平等雙方的爭訟,不存在公權力的壓力,且證據(jù)往往能左右民事訴訟的結果。但在民事訴訟實踐中,大量律師還是遇到了取證難題。目前中國個人的財產(chǎn)、金融、婚姻、企業(yè)等信息都存儲在公共部門或準公共機構,律師為辦案需要調取這些信息存在制度門檻,而這些信息又直接影響到案件審理結果和執(zhí)行效果,因此能否順暢獲取這些信息便成了很多司法案件的“阿基里斯之踵”。
當然,目前也有辦法獲取這些信息,例如為辦案而到銀行或房管部門查賬,需要司法機關人員帶著介紹信去辦理。法院執(zhí)行庭許多法官的常年工作內容之一就是帶著介紹信奔波于各大銀行和各地房管局。有需求就有供應,一些通過灰色途徑獲取這些信息的生意便應需而生。但這些生意并非只是服務于合法正當?shù)娜∽C需求,還服務于各種非法的“人肉檢索”或是“私家調查”,個人信息因此而大量泄露。“律師調查令制度”的推行將有助于掃除這些灰色地帶,更好保護個人信息。
司法案件的結果是由法律和事實兩個要素決定的。大量常規(guī)案件在法律上并無爭議,左右其結果的主要是由證據(jù)建構起來的法律事實。當年廣東四會曾發(fā)生過一起當事人不服判決在法院門口服毒自殺的事件。該案判決結果之所以不利于自殺的當事人,就是因為當事人無法提交有效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在職權主義審判思維的影響下,一些法官曾經(jīng)常“越俎代庖”為案件四處調查取證,這種包公式的辦案方式顯然不符合當前司法案件爆炸式增長的現(xiàn)實,也不符合目前主張法官中立審理的法治理念。
假如“律師調查令”制度得以全國推行,一方面將調動更多律師取證的積極性,為法官裁判和執(zhí)行提供更多更可靠的證據(jù),有利于形成更為公正更為符合客觀事實的判決結果,從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對刑事案件而言,假如律師能夠更為“安心”便捷地進行調查取證,將“倒逼”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加強起訴前的準備,提高辦案質量,不至于像“快播案”一樣,處于尷尬被動的局面。另一方面還可以督促律師提高執(zhí)業(yè)水準,不再以取證難推卸辦案職責,敷衍當事人。在法治發(fā)達的國家,假如一個律師帶著不充分的證據(jù)走進法庭,沒有調取本應且本能調取到的證據(jù),這樣的律師將可能面臨法官的訓斥,面臨不稱職的調查。
□葉竹盛(于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律師調查令”律師辦案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