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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碑”該不該被砸毀
即便立碑是“為達到個人目的、別有用心”故意制造的一場新聞秀,即便當地官員遭到“無端”影射而惱火之極,但官方應該是法治的宣傳者、模范帶頭者,不應該與普通村民“一般見識”,都應該“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河南省周口市沈丘縣新安集鎮新東行政村村民李某,在當地立了塊“貪官碑”。隨后,又把此碑裝上手推車拉到鎮大街上,石碑當天被砸毀。官方表示,李某立碑是因對土地補償款不滿意,是為達到個人目的、別有用心。據報道,除了土地賠償款糾紛,李某近年來還不斷向上級部門反映該村干部李×等人破壞耕地、偷稅漏稅等一系列問題。(《法制晚報》1月13日)
這并不是民間第一次自發自立“貪官碑”,每次的后續反應也都高度相似:不受當地官員待見,被砸毀,甚至立碑者遭到報復。然而,民間很多人并不認為立碑是為達個人目的別有用心,而認為是權益申訴未獲得解決下的無奈之舉,并對立碑者表示支持。
然而,村民自發自立“貪官碑”,并不一定會受到保護。就村民李某的行為,在當地立“貪官碑”,關鍵要看“貪官碑”立在什么地方,是否有合法手續;拉到鎮大街上,則有可能涉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是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禁止的。在這種情況下,“貪官碑”該不該被毀,李某該不該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也都應該有執法主體和執法程序來保障執法正義。
村民自發自立“貪官碑”還有可能涉及一種侵權,那就是可能涉及到侵犯當地官員的名譽權。是否侵犯當地官員的名譽權,從認定上說,一是要看是否有明確指向,或者造成了路人皆知的明確指向,二是是否給被指向者造成了實質上的傷害;從程序上說,一般應該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不告不理,但如果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 達到“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的程度,則可能構成犯罪,可由公訴機關提起公訴。
即便立碑是“為達到個人目的、別有用心”故意制造的一場新聞秀,即便當地官員遭到“無端”影射而惱火之極,但官方應該是法治的宣傳者、模范帶頭者,不應該與普通村民“一般見識”,都應該“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如果官員清者自清,“沒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完全可以多點雅量,在當前反腐形勢大好之下,將其打造成一個廉政教育的景點。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河南周口“貪官碑”被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