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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關于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處置辦法
(2005年5月23日國家林業局令第13號
根據2015年11月24日國家林業局令第38號修改)
第一條 為了及時處置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控制林業有害生物傳播、蔓延,減少災害損失,根據《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和《植物檢疫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種子正常生長并造成經濟損失的病、蟲、雜草等有害生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是指發生暴發性、危險性或者大面積的林業有害生物危害事件,包括:
(一)林業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類健康的;
(二)從國(境)外新傳入林業有害生物的;
(三)新發生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
(四)林業非檢疫性有害生物導致葉部受害連片成災面積1萬公頃以上、枝干受害連片成災面積0.1萬公頃以上的。
第四條 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分為一級和二級。
直接危及人類健康的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為一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一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以外的其他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為二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
第五條 一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由國家林業局確認;二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認。
屬于從國(境)外新傳入的林業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生的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應當經過國家林業局林業有害生物檢驗鑒定中心鑒定。
第六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的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的處置工作。
第七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組織制定一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預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本轄區的二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預案。
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是:應急處置指揮體系及其工作職責、預警和預防機制、應急響應、后期評估與善后處理、保障措施等。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轄區的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實施方案。
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是:
(一)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和人員;
(二)應急處置工作職責和程序;
(三)林業有害生物控制和防治措施;
(四)林業有害生物應急處置物質保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測報試驗室、檢疫檢驗試驗室、林木種苗及木材除害設施、物資儲備倉庫、通訊設備等基礎設施建設,做好藥劑、器械等有關物資的儲備。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處置救災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開展技術演練,提高應急處置技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及其中心測報點,應當及時對林業有害生物進行調查與監測,綜合分析測報數據,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及其中心測報點,應當建立林業有害生物監測檔案,掌握林業有害生物的動態變化情況。
鄉(鎮)林業站工作人員、護林員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林業有害生物的調查與監測工作。
第十二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及其中心測報點,發現疑似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等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有疑似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等異常情況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反映。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接到疑似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等異常情況的報告或者有關情況反映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核實;認為屬于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國家林業局。
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的報告,主要包括有害生物的種類、發生地點和時間、級別、危害程度、已經采取的措施以及相關圖片材料等內容。
第十四條 國家林業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對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進行調查和論證,確認是否屬于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
經確認屬于一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的,國家林業局應當啟動應急預案;經確認屬于二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國家林業局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災害報告制度的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報告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的有關情況。
一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的有關信息,由國家林業局按照規定發布。二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的有關信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發布。
第十六條 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預案批準啟動實施后,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相應啟動應急實施方案,立即采取緊急控制措施,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蔓延。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和應急實施方案符合規定的終止條件的,方可終止。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依法提出疫區劃定方案和檢疫檢查站設立計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 發生一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由國家林業局組織專家開展科學研究,收集相關資料,提出綜合評估報告;發生二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開展科學研究,收集相關資料,提出綜合評估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綜合評估報告修改、完善應急實施方案。
第二十條 對直接危及人類健康、從國(境)外新傳入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傳播的林業有害生物,國家林業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科研力量研究防治措施,制定相關的檢驗檢疫技術標準,并依法確定是否列為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
第二十一條 林業主管部門、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及其中心測報點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林業有害生物傳播、蔓延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林業局 修改部分部門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