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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對案件審查期限作規定 刑事立案審查不超3日
原標題:公安部發布完善受案立案制度意見對案件審查期限首次作出規定
刑事案件立案審查不超3日
群眾上門報案,卻以種種理由推諉不作為,怎么辦?昨日記者從公安部獲悉,為有效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依法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公安部在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印發了《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綜合新華社電京華時報記者 張思佳
《意見》要求,對于群眾報案、控告、舉報、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級機關交辦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都必須接受,不得推諉。群眾上門報案的,應當場進行接報案網上登記,當場接受相關證據材料,當場出具接報案回執并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對于報案時違法犯罪活動正在進行以及其他情況緊急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先出警進行緊急處置,處置完畢后在24小時內完成接報案登記。
《意見》首次對公安機關行政案件受案審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的期限作出規定。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意見》,省級公安機關須完善執法辦案系統功能,實現接報案、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全要素網上記載、全流程網上運轉;逐步將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與信息智能關聯,實現接報案和受案立案辦案結案全過程可溯式管理。案件相關信息將通過公安機關互聯網平臺和移動終端,依法及時向案件當事人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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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負責人就《意見》答記者問
日前,公安部印發了《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為什么要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如何解決報案不接、接案后不及時受案立案和違法受案立案問題?當事人如何了解、查詢案件信息?針對公眾關注的問題,公安部法制局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
問:為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報案不接、接案后不及時受案立案和違法受案立案等突出問題,此次改革有哪些針對性制度設計?
答:《意見》要求,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的接報案,都必須接受。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必須網上登記。對群眾上門報案的,要當場進行登記,當場接受材料,當場出具回執。針對接案后不及時受案立案的慢作為問題以及對需要查證線索才能確定是否受案立案的,《意見》明確規定了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對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應當即受、即立、即辦。針對違法受案立案的亂作為問題,明確各級公安法制部門對經濟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問題、有爭議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進行事前審核監督。同時,針對不如實受案立案的問題,《意見》提出改進考評機制,堅決取消發案數、破案率等影響依法如實受案立案的不科學、不合理考評指標,增加案件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接報案、受案立案工作滿意度的評價比重。
問:對于一些情況緊急的報案,如何進行接報案登記?
答:《意見》明確規定了緊急情況處置優先的原則,對于不法侵害正在發生以及其他情況緊急的案件,應當立即派出警力趕赴違法犯罪現場進行緊急處置。處置完畢后,應當在24小時內完成接報案登記,并向報案人出具報案回執。這樣,公安機關既能夠及時高效制止和懲處違法犯罪,最大限度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也能夠較好地規范工作流程,提高受案立案質量,確保依法如實受案立案。
問:如果群眾想及時了解案件進展情況,有何方式和途徑?
答:目前,許多地方公安機關已經實現案件統一編號和網上查詢案件進展情況,報案回執上會有案件查詢代碼、查詢網址或者電話。報案人和其他案件當事人可以通過公安機關政務網站、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等各種互聯網平臺和移動終端,以及在公安機關及派出所設置的電腦信息終端,自助查詢接報案、受案立案及案件辦理情況。
問:群眾報案后,大多希望公安機關能夠及時受案立案,《意見》在受案立案審查時限上有何具體要求?
答:《意見》強調,公安機關接報案件后,應當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對于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各辦案警種、部門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推諉拖延。同時對行政案件、刑事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等案件的受案審查期限、立案審查期限做了相關規定。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需要說明的是,決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受案立案處理。
問:公安機關如何保障依法如實受案立案的有關舉措得到落實,《意見》在這方面有何具體要求?
答:《意見》對強化受案立案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作出規定。各級公安法制部門承擔公安機關受案立案工作的監督管理主管責任,上級公安業務主管部門加強條線監督,公安機關指揮中心、紀檢監察、督察、信訪等部門結合自身職能,共同做好受案立案監督管理工作。對于報案不接、接報案后不登記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處,越權管轄、違法受案立案、插手經濟糾紛,以及虛報接報案和受案立案統計數據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公安部 案件審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