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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關于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國家林業局令第38號
《國家林業局關于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10月30日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林業局局長 張建龍
2015年11月24日
國家林業局關于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決定,對下列部門規章進行修改:
一、《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處置辦法》(2005年5月23日國家林業局令第13號)
(一)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直接危及人類健康的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為一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一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以外的其他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為二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
(二)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一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由國家林業局確認;二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認。”
(三)將第十三條中的“應當及時逐級上報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修改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國家林業局”。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的報告,主要包括有害生物的種類、發生地點和時間、級別、危害程度、已經采取的措施以及相關圖片材料等內容”。
(四)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林業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對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進行調查和論證,確認是否屬于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
將第二款修改為“經確認屬于一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的,國家林業局應當啟動應急預案;經確認屬于二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啟動應急預案”。
刪除第三款。
(五)刪除第十六條。
(六)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并將其中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二、《大熊貓國內借展管理規定》(2011年7月25日國家林業局令第28號)
將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借展雙方的單位證明材料”。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處置辦法》、《大熊貓國內借展管理規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林業局 修改部分部門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