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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合法化”有違多重倫理
兒子親手拔掉了腦死亡母親的呼吸管致母親死亡,隨后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刑事拘留。一起悲劇,讓“安樂死是否應該合法化”又一次走進公眾視野。我國自1994年起,幾乎每一年的全國兩會上都會有代表委員提交有關安樂死立法的建議。(12月21日《法制日報》)
不可否認,無論是患者家屬,還是兩會代表委員,呼呼安樂死立法,即安樂死合法化,出發點是好的,充滿了臨終關懷,不忍看到患者在“臨終搶救”中,忍受了痛苦和折磨之后,最終還是離開了人世。然而,人的生命始終是第一位的,我們倡導“有尊嚴地死去”,但我們更支持“有尊嚴地活著”,而對患者實施安樂死,實際上是對生命的不尊。更重要的是,這種方式違背了人性、親情、家庭和醫學等多重倫理。
事實上,多數患者是不愿放棄治療的,明知道“臨終搶救”可能是徒勞,但越到生命的最后一刻,越對生命充滿無限眷戀,求生的欲望也愈加強烈,并希望有醫學和生命的奇跡,在自己身上出現。因而,很少有人會去響應安樂死合法化,并主動簽署實施安樂死的“生前預囑”。退一步講,即便是有的患者表達了放棄救治的意愿,其家人也不會答應的。因為,哪怕是有一線希望,他們也要不惜一切代價去搶救親人的生命,這是人性和親情使然。否則,就是對親情的一種背叛,違背了家庭責任和倫理。
救死扶傷,是醫院和醫務人員的天職。面對患者被病魔無情地折磨,神圣的義務和責任感,激勵著他們采用積極的醫療態度和措施,竭力去挽救患者的生命,包括采用“插管”等被認為增加患者痛苦的醫療方式。不可否認,這些醫療手段可能會給患者帶來短暫的痛苦,但卻能夠延續患者的生命,甚至有可能創造出新的醫學奇跡。因此,面對一名重癥患者,醫生不可能消極對待,更不可能“見死不救”。否則,既違背了醫德,更違背了醫學倫理。
正因為安樂死有違生命本真,安樂死合法化才不可以在我國貿然施行。畢竟,法律不能挑戰,社會倫理同樣不能挑戰。雖然社會倫理會隨著時代的發展產生變化,但其人性核心的理念不易改變;雖然社會倫理,與人們追求的高尚文明道德和先進的醫療技術,有較大差距,但其仍然受到公眾普遍接受和遵從。畢竟,人的生命是最寶貴的。因此,敬畏生命,尊重生命,應成為道德與法律設置的雙重底線。(汪昌蓮)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安樂死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