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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生育假能否有個“兜底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12月21日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確,全國統一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根據全面兩孩政策的新形勢,草案中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于生育假如何延長,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財經網12月21日)
全面放開“兩孩”政策一經傳出后,就有不少人建議要適當延長二胎生育假,否則將有可能影響該政策的實施效果。按照現行規定,女職工生育可以享受的基本產假為14周,另外有的地方對晚婚晚育者還有15~30天的獎勵。這個休假時間基本可以滿足產婦的身體恢復所需,但對于嬰兒長達一年左右的母乳哺育期而言,98天的產假并不算長。現在,晚婚晚育獎勵被取消,如果再不適當延長生育假,面對巨大的壓力,很多人可能知難而退,放棄生育二孩的機會。
還好,國家將延長生育假正式寫進法律,這對所有育齡夫婦來說,無疑是一個極大的喜訊。不過,細讀這一即將出臺的生育假新規會發現,年后頒布實施的新計生法中,并沒有統一明確生育假的延長期限,而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這也就是說,未來的生育假到底延長多少,存在很大的彈性。
生育假的延長,也是一個非常敏感的政策,它直接關聯著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因為產婦休假,單位不僅要照發她的薪酬,還要花錢雇人頂崗,站在用人單位的角度,當然是延長得越短越好。因此,生育假的具體延長時間,應該有一個相對“兜底”的規定,明確延長生育假的最短時限,然后鼓勵各地再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行適當增加。如此一來,既保證了生育者的基本產假權,又給地方以可操作的空間。
當然,生育假延長后,面對抬高了的隱性成本,勢必會有更多用人單位在招錄員工時搞“性別歧視”,因此,國家有必要通過相關政策和監管,保證女性就業的權利。如此,女性在生孩子這一問題才會少些后顧之憂。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全面兩孩政策 延長生育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