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省紀委監察廳網站發布消息,經查,平泉縣政協原副主席劉青云在任平泉縣住建局局長、縣政協副主席等職務期間,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依然頂風違紀,向下屬單位索要錢款支付單位非正常支出;對縣住建局負責建設平泉縣建設大廈項目部分工程和其他6項市政工程未按規定公開招標,下屬事業單位暢達市政施工處出售混凝土攪拌站過程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負有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劉青云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編輯:薛鑫
關鍵詞:江蘇平泉縣政協 劉青云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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