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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下留人,順應法治精神
11月30日,河南農民王廣建在被判處死刑后臨刑之前,意外獲得了一線生機。最高人民法院罕見地啟動了暫緩執行死刑的程序,委托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調取新證據,對此案重新作出裁定。
最高法在下發核準死刑的裁定書后“槍下留人”,實屬罕見。照道理,法院終審判處死刑又經過最高法核準死刑的罪犯,其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一定是再三審核、確鑿無誤。能夠讓最高法推翻自己的裁定,必定是案件出現新的重大證據、足以表明此前判決可能有錯誤的特殊情形。
事實正是如此。王廣建以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死刑,但如今其家人和律師卻獲得了一份關鍵證據,毒販親口說王廣建并不知道駕駛的貨車上有毒品。若證據屬實,王廣建所犯罪行也就可能不成立。這直接涉及的是案件的根本事實問題。最高院此時“槍下留人”,不僅合乎相關法律關于停止執行死刑的規定,更形象反映了近年來國內司法少殺慎殺的精神,體現了法治的進步。
這些年來,國內輿論對“死刑存廢”多有爭論,雙方可謂針鋒相對,各執一詞。其實,一方更多是從國際社會大背景和廢除死刑的大趨勢出發,而另一方則更多是基于現實的角度來論說,都不能說錯,但各有偏頗之處。難得的是,在爭議中,國內司法界能夠取乎其中,既著眼于廢除死刑的長遠目標,又立足于現實的土壤,秉持務實主義精神,以少殺慎殺為原則推進死刑改革。
這首先體現在,把死刑核準權統一收歸最高法院。這樣既避免了可能發生的誤判或重判現象,又能夠在核準環節,以更加嚴格的標準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使死刑數量得以持續下降。再者是大量取消了死刑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一口氣減少了13種死刑罪名,今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9個死刑罪,大大減少了適用死刑判決的數量。還有就是在案件審理中,采取“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的原則,摒棄“嚴打”思維,以順應法治的精神和時代的進步。
值得一提的是,盡管司法部門在對待死刑存廢上采取的是溫和漸進主義,但在實際運作中并非沒有遭遇阻力。前幾年發生的云南李昌奎案中,李昌奎從一審被判處死刑到二審判處死緩,再到再審又判處死刑,最后最高法核準死刑,就充分折射出“死刑存廢”之爭在司法實務中的博弈。按理,李昌奎雖然犯罪手段兇殘,情節惡劣,卻是因家庭、鄰里矛盾而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不屬于社會危害極大的類型,判處死緩也符合慎重適用死刑的司法理念。但二審判決后,受害人家屬和輿論反彈非常強烈,最終法院不得不再審??梢?,少殺慎殺理念在實踐中并不那么容易做到。
回到王廣建一案,因為案情出現新的重大證據而“槍下留人”,這體現了最高法對待死刑慎之又慎的態度。但王廣建能否逃過死刑,還要看案件的重新審理和裁定。一切都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才是真正的法治進步。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王廣建 運輸毒品 槍下留人 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