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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16只鳥被判10年半到底冤不冤

2015年12月02日 10:30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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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動物不能光靠嚴刑峻法,如何引導社會大眾“多識鳥獸草木之名”,普及保護動物的相關法律法規,才是治本之策。

河南一大學生小閆發現自家大門外有個鳥窩,和朋友架了個梯子將鳥窩里的12只鳥掏了出來,養了一段時間后售賣,后又掏4只。11月30日,記者獲悉,小閆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別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處罰款。

打開跟帖,網友幾乎眾口一詞地吐槽量刑過重。那么,這兩位年輕人到底冤不冤呢?

我國《刑法》規定,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小閆和朋友獵捕、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構成犯罪是不存在問題的。

那么本案量刑過重了嗎?換言之,掏鳥16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了嗎?最高法在《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說得很明白,所有隼科動物均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分別為6只和10只。如此看來,法院的量刑也沒有什么問題。

不過,網友的吐槽卻擊中當前動物保護的“軟肋”。很多人既不認識燕隼,也不知其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更不知道“上樹掏鳥”違法的嚴重后果。其實,別說燕隼,就是獵捕蛤蟆、壁虎等常見動物,也可能構成犯罪。在保護動物上,政府部門對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不夠,民眾與法律脫節,有些人稀里糊涂就違法犯罪了。這種情況下,掏鳥16只被判10年半被吐槽并不奇怪。

保護動物不能光靠嚴刑峻法,如何引導社會大眾“多識鳥獸草木之名”,普及保護動物的相關法律法規,才是治本之策。(陳廣江 媒體人)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掏鳥16只 被判10年半 保護動物 獵捕珍貴 燕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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