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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城管執法的法治化進程 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全國政協“規范城管執法行為”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全國政協委員、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委員,山東省政協副主席栗甲:出臺城市管理條例
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城管問題接踵而來,其根源與不規范的體制機制有關。我國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已經推行17年,但沒有一部全國性城管法律,國家和省級層面也沒有城管執法主管部門,因此,建議由國務院先行出臺“城市管理條例”,規范城管執法機構、職能、權限、程序和責任,實現“三明確,三規范”。
一、 明確誰來管,規范城管執法的機構設置和屬性。在精簡機構的大背景下,建議仍沿用住建部門主管城管執法的做法,在住建部、住建廳設立相對應的管理機構,就城管執法的共性問題進行研究,負責制定政策、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市、縣級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城管執法工作,并明確定為行政機關,統一行政編制,形成由上而下屬性一致、名稱統一的管理體制。
二、 明確管什么,規范城管執法的職權和職能。在職權上,建議明確專業職能部門與城管執法部門的權責劃分,切實理清行政許可、行政指導、行政監督、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行政管理鏈條。在職能上,建議宜粗不宜細,把執法重點放在發生頻率較高、與人民群眾日常關系密切、多頭交叉執法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的領域,給地方留出一定自主空間,形成統一框架下各具特色的城管模式。
三、 明確怎么管,規范城管執法的理念和方法。把人民時刻放在心中,把法律時刻握在手上,讓城管執法重新回到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上。
今后,我國城市建設還將繼續,理順城管執法體制任重道遠。建城易、城管難,眼下應先鋪好大道、畫出主軸線,不求一步到位,但求步步為營,逐步規范城管執法體制。
全國政協常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甘霖:防止城管權力泛化
從城管執法的由來可以看出其先天不足,“借人執法”、“借法執法”并存,執法主要依據行政處罰法。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是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大限度減少許可和審批、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強調“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而行政處罰權之外的許可權并不屬于城管,這種分隔式、非完整的權力配置,必然產生城管與原有職能部門之間的職權職能沖突,造成城管執法權力泛化,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好。
規范城管執法,應更新城管理念,正確處理城市開放性和包容性的關系,推進城管執法規范化與城市治理體系現代化的統一。為此,建議:
一、 審慎擴權,適當削權,合理定權,規范用權。研究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問題,對現有城管執法權力進行梳理,將其中涉及前置行政審批權的行政執法權還原給原來的政府部門,適應“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要求;將沒有前置行政審批權、一般性的行政處罰權保留在城管部門,體現共性的綜合執法特征。將城管執法限定在與市容市貌、公共空間和與人無關的城鄉建設領域,防止超職能、超權限執法。與人有關的公共秩序管理回歸公安,河湖、燃氣等管理職責回歸相應的職能部門。區域性、局部性問題以屬地(街道、社區)解決為主,城管解決為輔。
二、 建設有制度保障的合法的執法隊伍。建議制定城市治理法,依法規定城管執法的稱謂、領導體制、職能定位、職責范圍、法律責任等。建立城管執法綜合協調機制,對涉及城市管理的綜合執法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協調部門聯動執法,推動城管執法法制化、制度化。按照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標準規范城管執法隊伍建設。同時建立監督執法制度,暢通舉報受理渠道。
編輯:薛鑫
關鍵詞:城管執法 人民群眾 全國政協 雙周協商座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