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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美美8小時庭審紀實:不要因為紅會事件影響判決
公訴人認為在案證據能夠充分證明賭博場所系郭美美提供,并由其組織賭局;涉案賭博工具系郭美美提供;賭場服務人員和參賭人員均系郭美美組織;賭場營業過程系由郭美美控制;獲取利益系由郭美美獲得。
在量刑發面,公訴人認為,被告人郭美美對同一事實先后供述多次變化,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及庭審中全面否認其犯罪行為,認罪態度反復,不具有法定從輕的處罰情節。
郭美美的辯護人辯稱,現有證據只能證明郭美美在公訴機關認定的三次賭局開設時間到過賭博現場并參與賭博,但并不能得出郭美美伙同他人共同組織人員進行賭博。
而被告人趙曉來的辯護人稱趙曉來向公檢法機關坦白如實交待自己的罪行,且在賭博中所起的作用較小,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郭美美在最后陳述中表示自己非常后悔,希望法院公平公正的判決。郭美美說,“我就是想說我知道我犯錯了,我也特別后悔,然后并不知道會造成這么嚴重的后果,對此我非常后悔,我希望法院公平公正的,不要因為紅會事件外界的輿論壓力而影響加重對我的判決,謝謝。”
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
在經過近8個小時的庭審后,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郭美美,趙曉來開設賭場案進行當庭宣判,郭美美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趙曉來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合議庭認為,被告人郭美美伙同他人開設賭場,被告人趙曉來明知他人開設賭場而為其提供資金結算的直接幫助,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
針對各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現在案證據能夠證實,郭美美伙同他人組織參賭人員、提供賭博場所和賭具、雇傭服務人員、抽頭漁利,且賭資達百萬元以上,其行為符合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故對被告人郭美美及其辯護人所提郭美美不構成開設賭場罪,其行為性質應認定為賭博罪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美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趙曉來為賭場提供資金結算服務,屬于開設賭場的共犯,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法院對其減輕處罰。最終,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郭美美 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