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尋醫·問藥>醫訊同期聲醫訊同期聲
孕婦乘電梯急墜13層 電梯險傷兩命
原標題:孕婦乘電梯急墜13層 廠家被判賠償9700元
北京市豐臺區亞勝鉑第公館小區B座電梯,突然從10層急速墜落到地下3層,導致乘坐電梯的36周孕婦王晴(化名)身體不適。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終審判決電梯生產廠家、維護保養單位西子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賠償醫療費、營養費等9700元。
《法制晚報》記者注意到,法院在判決書文尾,寫下了長長的"感言":"當普通民眾基于對商家和設施提供者、維護者等等的真誠信賴而步入公共場所并享受其服務時,其自身生命財產安全即與所在場所提供的服務保障緊密相關……維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并不是本院裁判此案唯一的考量,本院更希望本案的結果能夠警示更多的商業主體尊重公眾對其服務的選擇和信賴。"
發生意外孕婦乘電梯從10層墜至地下3層
2013年4月17日晚上9點多,已經懷孕36周的王晴在亞勝鉑第公館B座乘電梯時,電梯突然從10層滑落至地下3層。
電梯內部標識顯示,它是西子奧的斯公司生產的,定員13人,載荷1000KG。
據王晴介紹,她當時準備乘電梯回自己位于10樓的辦公室,快到10樓時電梯突然停住。她趕緊按急救鈴,"有人說話讓摁停,我很蒙,后來聽到'咚'的一聲,電梯停在了地下3層。"
王晴說,所幸,電梯停住后,門可以打開,她趕緊走了出來。整個危險的過程,大概有兩分鐘。
王晴因此感到極度不適,報警后,999急救車的醫護人員將她送往北京市朝陽區婦兒醫院。
王晴回憶道:"這次事故導致我住院一個月。在住院的前一周,我不能用藥,也不能照X光片,只能一動不動地躺在病床上,身體、心理承受了無比巨大的痛苦煎熬。"
北京市朝陽區婦兒醫院住院病案記錄顯示,王晴于2013年4月17日22時辦理住院手續,住院至2013年5月14日,共計27天。
王晴與西子奧的斯公司無法通過協商對賠償達成一致。王晴將西子奧的斯公司訴至某區法院,請求判令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6萬余元。
訴訟過程電梯廠家:原告索賠證據不足
庭審中,西子奧的斯公司認可在王晴于事發當日乘坐電梯過程中,涉案電梯曾由地上第10層急速下降至地下第3層。
但西子奧的斯公司辯稱,公司人員到達時現場已經沒有人,王晴提交的醫藥單據顯示其身體狀況良好、胎心正常,住院打分為100分,無法證明王晴所說的"完全躺在床上",且王晴沒有證據證明有關事實與損害結果發生的因果關系,同時醫療費也沒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
涉案電梯年檢報告顯示該電梯的制造單位為西子奧的斯公司,使用單位為北京亞勝置業有限公司,維護保養單位為西子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涉案電梯從2010年至2013年的檢驗結論均為合格。
法院受理賠償責任確定不以電梯質量為前提
法院一審認為,王晴的住院病案記錄并未顯示有損害事實的發生,也無醫囑要求其住院治療,而王晴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有損害事實的發生。
其次,西子奧的斯公司作為電梯的生產者,其提交了電梯的合格證、維修保養記錄及每年的檢驗報告,足以證明其產品不存在缺陷。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王晴的訴訟請求,王晴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
經二審審理,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西子奧的斯公司是否應對王晴主張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王晴以西子奧的斯公司侵犯其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這一事由提起一般侵權之訴,應當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在現實生活中,電梯出現故障而運行異常可能由多種原因造成,與產品質量是否存在瑕疵不一定具有直接關聯。需要指明的是,本案并非產品責任糾紛,故對侵權責任的審查不應只以電梯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為核心考量,賠償責任的確定亦不應以電梯質量存在瑕疵為前提。
編輯:趙彥
關鍵詞:孕婦乘電梯急墜13層 電梯險傷兩命 廠家被判賠償9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