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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資格審查制度的過去和現在
依據憲法、選舉法、代表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職責主要有:1.審查新選出的下一屆人大代表和補選的本屆人大代表的資格是否有效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按照1982年全國人大組織法第三條和1995年修改后的地方組織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選舉單位選舉或者補選代表后,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常委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個別代表的當選無效,并公布代表名單。2.對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的情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按照2010年10月修改后的代表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3.對代表資格終止情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按照代表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代表有下列七種情形之一的,即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辭職被接受、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本級人大會議、被罷免、喪失中國國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喪失行為能力的,其代表資格終止,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本級人大常委會,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
代表資格審查審什么?上世紀八十年代,地方人大針對這方面問題多次提出法律詢問。如有的詢問:發現代表有違法亂紀行為,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可否不經原選區同意而取消其代表資格;有的詢問:有代表嚴重違背計劃生育政策,可否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宣布不承認其代表資格。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答復,代表資格審查,主要是審查代表選舉中各個環節是否符合選舉法的規定。如果發現代表有違法亂紀行為不適合當代表,可由原選區或原選舉單位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予以罷免。1986年12月,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兼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的王漢斌就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換屆選舉問題答新華社記者問時指出:“代表資格審查,主要是審查選舉中各個環節是否符合選舉法的規定。例如,代表候選人名額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額比例;選民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代表候選人是否都列入了初步候選人名單進行醞釀協商;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是否按照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是否有未經依法提名的人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一個選區選出的代表是否超過了規定的應選代表名額;當選代表是否獲得法定票數;是否由得票較多的當選,等等。”由此可見,代表資格審查,審查的是代表當選的合法性。
審查代表資格,要不要審查當選代表夠不夠代表條件?根據憲法和選舉法,當選代表的條件有三個:年滿18周歲,具有中國國籍,選舉時未被剝奪政治權利。一般地說,審查代表資格,應當是依照法律規定,從實質和程序兩方面對當選代表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代表當選合法性的實質審查,就是審查當選代表是否符合上面講到的三個條件。代表當選合法性的程序審查,就是審查當選代表是否依照法定程序選舉產生。由于在選民登記、代表候選人提出環節已經對實質合法性的三個條件進行了審查,代表資格審查應主要是對代表當選程序合法性進行審查。這樣我們可以說,審查的不是夠不夠條件,而是當選合法不合法。
1988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2975名(應選2978名)七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資格進行了審查,認為,有2970名代表的選舉符合法律規定,代表資格有效;寧夏人大在選舉全國人大代表中有5名候選人得票數不足法定票數,當選無效。這5人之所以得票數不足法定票數,是因為寧夏人大把選舉法適用于直接選舉的規定適用于間接選舉,認為得票不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即可當選。
在歷史上還有過這樣的情況:1978年2月五屆全國人大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人民解放軍共選出出席第五屆全國人大的代表3500名,但提交全國人大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的代表只有3497名。原因是北京市、河北省、遼寧省在代表選出后但代表資格尚未確認,就分別自行撤銷了本選舉單位選出的一名代表的代表職務(當時表述為“資格”)。
過去,代表當選后,屆中變動不多,代表資格審查的主要工作是集中對選舉產生的新一屆代表的資格進行審查。這些年來,審查補選代表的資格、代表資格終止等工作多了起來。據統計,十一屆全國人大共補選代表40名,有59名代表的資格終止,在這59人中,21人因去世代表資格自然終止,18人因涉嫌違紀違法被罷免,20人自己辭職。代表辭職有多種原因,有的是因發現違紀違法線索被調查而辭職,有的是因工作變動而請辭,還有的是因其他個人原因而請辭。2005年,廣東省人大代表王澤華因“妻子患病需要照顧,沒有時間和精力履行代表職責”,請求辭去其廣東省人大代表職務。有輿論說,這既體現了他對家人的擔當,又表現出對人民負責的精神。
(作者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編輯:孫莉姍
關鍵詞:資格 審查 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