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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免捕權”制度

2015年02月28日 13:58 | 來源: 全國人大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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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人大代表“免捕權”制度的歷史演進

  了解人大歷史的人知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歷史上舉行過四次秘密會議。這里,我先講一個全國人大常委會歷史上一項秘密會議議程的故事,我相信大多數(shù)人不知道這個故事。然后,我們再細說人大代表的人身“免捕權”制度的過去和現(xiàn)在。

  全國人大常委會歷史上的秘密會議議程

  1986年7月,我一到全國人大機關工作,就開始系統(tǒng)地收集整理有關人大工作的文獻資料,了解人大的歷史,以便于工作。有一天,無意間看到已經(jīng)公開的1980年9月29日中共中央批轉(zhuǎn)的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關于“胡風反革命集團”案件的復查報告》中有這樣的記述:1955年“5月18日,經(jīng)人大常委會批準將胡風逮捕”。

  這一記述引起了我的注意。為了進一步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這個批準的細節(jié),我查閱了歷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歷次會議議程的全部資料。但是,我失望了。1955年5月18日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的第十六次會議的議程中沒有批準逮捕胡風的內(nèi)容。《人民日報》有關這次會議的報道也沒有這個內(nèi)容。查不到相關資料讓我產(chǎn)生了神秘感,那我就越要搞清楚這段歷史。經(jīng)過多種文獻檔案長時間地一一核對,相互印證,終于還原了事實,弄清楚了這段歷史。

  1954年全國人大組織法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每月舉行兩次,必要的時候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全國人大常委會剛成立時,舉行會議的時間不固定,會期也短,半天就是一次會議,總的看,每次會議議程少,有時一次會議就聽取一個工作報告。

  1955年5月18日這一天,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召開了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關于準備召集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的決議等幾個文件。十六次會議結束后,緊接著宣布召開一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秘密會議,這次秘密會議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張鼎丞檢察長的請求,依照憲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作出了批準將胡風逮捕審判的決定。胡風是第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逮捕他需要經(jīng)過法定的特別批準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個決定通過后沒有立即公布。

  1955年7月16日下午,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舉行全體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工作報告,向代表報告了批準逮捕胡風一事,報告將批準逮捕胡風的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作為一項議程并入了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這就是為什么在公開的材料中看不到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過秘密會議,也看不到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有批準逮捕胡風的議程。7月18日的《人民日報》全文刊登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這樣,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批準逮捕胡風的決定的兩個月后,向社會公開了這一決定。

  1954年制憲對人大代表人身“免捕權”的討論

  從逮捕胡風一事中,我們知道1954年憲法規(guī)定逮捕、審判全國人大代表要經(jīng)過一個特別的程序,也就是對全國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進行特別保護,人們通俗地把這稱為人大代表的人身“免捕權”。在制定1954年憲法過程中,對這一規(guī)定進行了充分的討論。

  1954年3月23日,中共中央提出的憲法草案初稿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除現(xiàn)行犯外,非經(jīng)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得逮捕或者審判。如果代表因為是現(xiàn)行犯被捕的時候,必須立即把逮捕理由報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請求批準。”在討論中,對這一條主要提出了以下意見:

  第一,建議本條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非經(jīng)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任何機關不得加以逮捕或?qū)徟校蝗绻硐惮F(xiàn)行犯而當場被捕時,不需此種許可,但逮捕機關必須立即把逮捕理由報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請求批準”。

  第二,建議將“不得逮捕或者審判”修改為“不得扣留、逮捕或者審判”。

  第三,建議增加規(guī)定: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不予批準的應即釋放。

  第四,初稿中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除現(xiàn)行犯外,……不得逮捕或者審判”。這可以有兩種解釋:一是全國人大的代表不得被逮捕或者審判。二是全國人大的代表不得逮捕或者審判他人。建議作修改,避免有歧義。

  第五,對“現(xiàn)行犯”是指哪類人提出疑問。

  第六,有疑問提出:全國人大代表犯了錯誤而受到行政處分時,是否要向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請示批準。

  第七,為什么沒有對于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保障?建議補充規(guī)定本條適用于地方各級人大的代表。

  第八,可以考慮不作這一規(guī)定。理由,一是代表也是公民,憲法草案初稿有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已經(jīng)規(guī)定公民有言論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二是好像全國人大代表多一層特權和保障,似無必要。三是選代表要選好的,不會有現(xiàn)行犯。

  第九,有疑問提出,這一規(guī)定是否與憲法草案初稿第七十八條“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規(guī)定有抵觸嫌疑?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將憲法草案初稿第三十三條調(diào)整為第三十七條,具體規(guī)定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jīng)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jīng)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審判”。

  在同一天,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組織法有關這方面的內(nèi)容作了這樣的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jīng)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jīng)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審判。如果代表因為是現(xiàn)行犯被拘留,執(zhí)行拘留的機關必須立即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編輯:孫莉姍

關鍵詞:人大代表 免捕權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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