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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薩致44死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7人被移交司法(圖)

2014年11月30日 13:28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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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免于追究責任人員。

  白聰聰,藏AX9272越野車駕駛人,涉嫌犯罪,鑒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二)移交司法機關人員。

  1. 董超,藏AL1869大客車駕駛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

  2. 尼巴,圣地公司當班GPS專職監控人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

  3. 劉海兄,圣地公司服務中心和GPS監控室的主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

  4. 楊健康,圣地公司副總經理及公司實際負責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

  5. 方子清,藏AL1869大客車實際承包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

  6. 周順富,藏AL1869大客車實際承包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

  7. 楊延杰,志遠公司實際負責人,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行政處罰人員。

  1. 斯朗尼瑪,藏族,拉薩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市人大代表,自2014年4月起,分管拉薩市交通運輸局。對拉薩市交通運輸局、道路運輸管理局履行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職責、按上級單位部署開展整治汽車租賃企業非法營運行為專項行動等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 吳昌軍,尼木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縣公安局局長、縣人大代表。對尼木縣公安交警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督促檢查不到位。根據黨政同責要求,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 貢扎曲旺,藏族,拉薩市交通運輸局局長。對下屬單位拉薩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工作指導和督促不到位,對其沒有認真履行道路運輸企業源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未組織開展上級部署的整治汽車租賃企業非法營運行為專項行動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4. 邊巴旺堆,藏族,中共黨員,拉薩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負責聯系尼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尼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履行道路安全監管職責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5. 宋世良,中共黨員,拉薩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局長。對下屬科室沒有認真履行道路運輸企業源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失察,未組織開展上級部署的整治汽車租賃企業非法營運行為專項行動。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6. 楊培,藏族,中共黨員,拉薩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副局長(工人身份),分管旅游科。對旅游科沒有認真履行旅游客運企業源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7. 張振忠,中共黨員,拉薩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副局長,分管運管科。對運管科沒有認真履行汽車租賃企業源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8. 黃祖華,女,中共黨員,拉薩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運管科科長(工人身份),負責汽車租賃企業許可及源頭安全監管。在拉薩志遠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許可年審時對企業提交材料把關不嚴;履行汽車租賃企業源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對拉薩志遠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長期利用未辦理租賃手續車輛租賃的行為沒有及時查處。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9. 加永多吉,藏族,中共黨員,拉薩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旅游科主要負責人,負責旅游客運企業源頭安全監管。沒有認真履行旅游客運企業源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西藏圣地旅游汽車有限公司違規承包租賃車輛、安全例檢制度不落實、駕駛人安全培訓教育制度缺失等管理混亂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0. 多吉次仁,藏族,尼木縣公安局政委,分管尼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事故路段長期存在的車輛超速問題不夠重視,對加強事故多發路段路面巡查管控工作指導不力,對尼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履行道路安全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1. 洛桑堅才,藏族,中共黨員,尼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隊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車輛普遍超速問題、旅游旺季營運客車增多等情況,未采取有效的針對性措施,對事故多發路段巡查管控工作組織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2. 洛松澤仁,藏族,尼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檢查中隊隊長,負責過卡車輛限速、車況檢查任務。對所轄路段車輛超速和違法占道問題缺乏有效管控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3. 阿旺,藏族,中共預備黨員,尼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調查中隊隊長。對所轄路段車輛超速和違法占道問題缺乏有效管控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4. 歐陽旭,圣地公司法定代表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無安全生產專(兼)職人員,對下屬子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終身不得擔任旅客運輸企業的主要負責人。

  15. 蘇平,中共黨員,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無安全生產專(兼)職人員,對下屬子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不力。在圣地公司總經理退休后,沒有指定具體負責人主持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終身不得擔任旅客運輸企業的主要負責人。

  (四)行政處罰及問責建議。

  1. 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責成西藏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對相關責任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處以法定上限的罰款。

  2. 建議責成西藏自治區及拉薩市有關部門吊銷志遠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沒收非法所得;徹底整頓圣地公司。

  3. 建議責成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西藏尼木縣交通事故 拉薩致44死交通事故 拉薩“89”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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