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國企·民企>銳·評論銳·評論
“雙十一”的消費狂歡不能少了監管
今年“雙十一”購物狂歡節剛剛落幕。在各家電商企業交易額創下新紀錄的同時,記者發現,“價格先漲后降”“貨源不足難搶”“預付訂金不退”等問題引發大家集中吐槽。(《新京報》11月12日)
交易總額571億元,這是阿里巴巴今年“雙十一”交出的成績單,遠遠超過去年的362億元。另外,京東商城的訂單量是去年同期的2.2倍,全天下單交易額是去年的兩倍以上。這是今年“雙十一”電商狂歡的一個縮影。但另一種聲音也隨即出現,比如,交易額有多少“水分”,消費者投訴了多少問題等。
按理說,今年“雙十一”投訴量應該少于往年,因為國家質檢、工商等部門都提前以約談等方式給電商打了“預防針”,電商也按要求進行過整改。然而,從記者發現的多個問題來看,一些電商仍沒有落實監管部門的要求。筆者以為,對于頂風作案的電商,相關監管部門該出重拳了。
在“雙十一”之前,各地監管部門約談電商時就明確禁止“先漲后降”。但是,某電商的多款商品在節前提高了“原價”,一款60多元的圍巾漲到了900多元再降到119元——這是“先漲后降”的一個縮影。這款圍巾節前漲價幅度之虛高讓人吃驚,“雙十一”當天降價后仍有暴利。
我國《價格法》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屬于不正當價格行為。顯然,部分電商涉嫌違法。而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應該對“先漲后降”的電商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現在的問題是,有關部門是否在“雙十一”以“神秘買家”等方式進行明查暗訪,是否掌握電商的違法證據,是否愿意對違法電商依法懲罰?
據悉,之前涉及電子商務的案件存在調查取證難等問題,消費者維權時常因為取證難而“卡殼”。今年“雙十一”出現的“成交記錄不顯示價格”似乎也影響到消費者取證,或者給監管部門調查取證造成麻煩。
但從江蘇無錫市工商局網監分局的做法來看,應該不存在調查取證難的問題,因為該部門運用取證軟件對無錫所有網絡交易重點平臺數據進行證據保全;并針對消費者重點關注商品和部分商家促銷商品,在“雙十一”前兩周開始就每天對商品價格進行證據固定,利用證據固定結果同“雙十一”期間商家的促銷活動進行比對,就可以獲得價格違法證據。但是不是各地監管部門都能如此監管呢?
盡管“雙十一”的問題現在還沒有完全暴露出來,很多網購商品還在快遞的路上,有的商品消費者還沒有仔細查看,但在筆者看來,各地監管部門和消費者協會一方面應該盡快公布已經收到的投訴情況,另一方面應針對已經掌握的投訴問題和主動發現的問題,及時、逐一進行依法查處。
總之,電商狂歡落幕了,監管者該“動真格”了。否則,今年“雙十一”被大家吐槽的問題在今后還會重現。
編輯:羅韋
關鍵詞:雙十一 監管 電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