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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應陽光化操作

2014年08月18日 10:30 | 作者:顧鑫 |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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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個別賤賣國有資產的案例引發市場較大關注。分析人士認為,堅決制止并嚴厲打擊賤賣國資的行為,是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取得成功的必要條件之一,應完善國有資產轉讓的價格形成機制,強化信息披露,實現陽光化、透明化操作,可以考慮引入責任終身追究制,給所有相關責任人戴上“緊箍”。

  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被視為盤活存量經濟、提升國企經營效率的重要途徑。通過引入外部股東,既可完善國企的公司治理結構,也可增強市場化經營理念,提升資本運營效率。因此,混合所有制改革面臨的不是要不要改,而是怎么改的問題。

  任何一家國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都面臨資產定價的問題,所謂賤賣其實是指定價不合理,國企股權、資產等的價值被低估,而這種交易最終能夠達成,背后除了少部分民營企業家的貪婪外,更有監管者、第三方評估機構、國企相關負責人等的監守自盜行為在作祟。從體制機制上看,在層層委托代理后,國企所有者的出資人意識受到削弱,缺乏對管理層的有效約束。

  那么,交易的公平公正、定價的合理、競爭的充分又該如何實現呢?分析人士認為,應完善國企股權資產評估流程,審計與評估應獨立開來,相互驗證和監督,保證評估結果的客觀、中立;應完善國企股權轉讓程序,不能對參與競價者設置人為障礙,能影響轉讓方案的制定者及其關聯方應進行回避,真正形成由公開競爭決定國企資產價格的機制;應實現陽光化操作,信息披露應保證及時性、持續性和完整性并接受社會監督,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或在此過程中接到舉報材料、受到公眾質疑,有關部門應及時介入進行調查,涉嫌違法的則應移送司法機關。

  從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順序看,并不是所有的國企都適合立刻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應對競爭性國企和壟斷性國企加以區分。競爭性領域的國企已經基本剝離了政策補貼,適合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其中的中小型國企甚至可以讓民營企業控股,大型國企對于接盤方的資金實力要求較高,則可逐步讓民營企業控股。

  對于壟斷領域的國企,其規模往往較大且帶有壟斷租金和政策補貼,在沒有破除壟斷和剝離政策補貼的情況下就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則可能引來更大的麻煩,對于此類企業更重要的是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強化政府監管。

  在此基礎之上,要讓監管者更有公心,讓國企有關負責人不敢賤賣,讓第三方機構不敢胡亂評估,讓民營企業無租可尋,還可以考慮引入責任終身追究制,給所有參與交易的負責人和機構戴上“緊箍”,不管什么時候發現問題,不管問題發現時有關責任人是否還在任,都必須為賤賣國資的行為受到應有的懲罰。從根本上看,這一套機制的建立離不開法治國家建設的大力推進。只要政府有關部門對暴露出的問題揪住不放、刨根問底,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的許多難題就有望破解。

 

編輯:羅韋

關鍵詞:國企 混合 所有制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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