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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申請國家賠償再遭逮捕 警方“新證據”存疑點
逮捕后國家賠償申請被駁回
吳運強是在看守所才拿到信陽中院對他的不予賠償決定書的。
本報此前曾披露,在吳運強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一案的查辦過程中,公安局曾將吳運強的車直接從珠海開回了河南,并在案件尚未判決時就改裝成了警車使用。
此外,吳運強為了取保候審,曾兩次交納了200萬元的取保候審金。但10個月后,他拿到的卻是一張由當地紀委出具的《河南省罰沒收入統一票據》,200萬元也變成了“違紀款(非法轉讓土地非法所得)”。
在去年12月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書后,吳運強就一直試圖要回自己的財物。
吳運強通過律師轉述稱,最初的賠償進展還比較順利,固始縣紀委、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人曾和吳運強開過兩次溝通會,討論退車和退錢的問題。
法院告訴吳運強,因為公安移送的案卷中并沒有關于車和200萬元的材料,所以這部分應該直接去找公安局。
吳運強稱,有當地公安系統的人找到他,讓他寫一個詳細的退還申請,并表示因為車已經被改裝,公安局正在討論是直接退車還是退錢的問題,200萬元也會退給他。其間,當地還曾向吳運強表示,希望他不要在兩會期間去北京上訪。
在今年2月底,吳運強正式向固始縣公安局遞交了《退還非法扣押財物申請書》,并向固始縣人民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
在《退還非法扣押財物申請書》中,吳運強要求固始縣公安局為其恢復名譽,同時退還被扣押的價值60萬元的車輛以及繳納的保證金200萬元。吳運強稱,他拿著這張申請書在固始縣公安局轉了一圈,才終于找到法制科的主任在上面簽了字,算作送達。
《國家賠償申請書》有9項內容,包括被非法拘留34天的賠償金、被查封的房產產生的損失、200萬元取保候審金產生的利息等共計約500萬元。2014年2月24日,固始縣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吳運強的國家賠償申請。
之后事情就沒了進展:申請書并無下文,國家賠償也一直沒有消息。兩會期間,吳運強還是去了北京上訪,但回來之后也并無下文。到4月底,固始縣法院行政庭有人建議他去信陽市中院再遞交申請,固始縣公安也表示,他們解決不了此事。
按照《國家賠償法》,法院應該在收到國家賠償申請的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5月初,在超期仍未獲得回應的情況下,吳運強選擇了去信陽市中院申請國家賠償,同時也向河南省公安廳寄出了退還財物的申請。
就在這次國家賠償申請遞出后沒有幾天,吳運強被刑拘,隨后被批捕。
在吳運強被批捕三天后,信陽中院受理了他的國家賠償申請,并于13天后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
信陽中院顯然也注意到了吳運強案偵查程序的再次啟動,這也是他們作出駁回國家賠償申請的依據。在這份決定書中,信陽市中院寫道,“本案審理過程中,吳運強以同一事實,同一罪名又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刑事訴訟程序未終結,吳運強申請國家賠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二)項規定的申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二)項規定即“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但不起訴決定尚未撤銷,案件究竟為何能夠重啟?
固始縣檢察院公訴科的工作人員記者,該案的承辦人外出辦案,而且公訴科也不對外,采訪需要經過協調。記者先后找到了固始縣檢察院辦公室和宣傳科,碰到的所有人都知道吳運強案,但都表示不方便接待。固始縣檢察院宣傳科人士告訴記者,他們需要上級宣傳部門同意才能協調采訪。記者 劉星
編輯:曾珂
關鍵詞:申請國家賠償 再遭逮捕 新證據存疑點